吴志民、翁祖森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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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民、翁祖森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30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翔峥陈庆辉郑玉蒜
【审理法官】李翔峥陈庆辉郑玉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志民;翁祖森;施丽端
【当事人】吴志民翁祖森施丽端
【当事人-个人】吴志民翁祖森施丽端
【代理律师/律所】朱宏捷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宏捷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宏捷
【代理律所】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志民
【被告】翁祖森;施丽端
【本院观点】名誉是社会大众对公民或法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品德、声誉、信用、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重要人格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大众对公民或法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品德、声誉、信用、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重要人格权益。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施丽端、翁祖森与吴志民在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存在分歧,施丽端、翁祖森虽对吴志民实施了不当言行,但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发表翁祖森“插枪、插黑社会”等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该微信群有近500名成员,人数众多,影响面广,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翁祖森产生负面评价,客观上已对翁祖森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翁祖森有权要求吴志民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一审综合考虑吴志民在本案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吴志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向翁祖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翁祖森名誉(内容须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查),理由充分,判处妥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吴志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志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36: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翁祖森与施丽端系夫妻关系,施丽端、翁祖森、吴志
民同为泉州市丰泽区福新花园城小区业主。
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施丽端担任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吴志民担任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该小区在“微信”网络平台上建立了一个群聊组,名称为“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该微信群成员有包括施丽端、翁祖森、吴志民在内的业主及其他人员等共约500人。
2016年3月31日起,因小区部分树木被移除的问题,施丽端陆续多次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就小区树木被砍、业委会财务收支不明等问题发表意见、对吴志民提出质疑,所发布的部分信息对吴志民使用了不文明用语及“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会让天收”、“你没良心你会死”、“这种土匪一定要打倒”等语。
2019年1月4日,翁祖森到办公室找寻吴志民,吴志民不在场,翁祖森遂使用不文明用语对在场其他人员进行辱骂;当日翁祖森又使用不文明用语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指名骂吴志民。
2019年9月间,福新花园城小区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换届选举,吴志民被列为候选人。
2019年9月的14日、15日、17日,施丽端在福新花园城小区数栋单元楼及小区出入大门边、中庭等多处,分别在上述位置所设的公告栏内张贴以“福新花园城小区业主”名义出具的《诉求》,同时对上述公告栏内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介中吴志民的肖像,用钥匙进行划刮或用油性笔进行涂抹,并在其肖像旁边写上“老鼠”字样。
2019年9月14日下午,施丽端与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对话,吴志民发布语音信息称:“你讲说你没有进入候选人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也不是筹备组的,是不,你都因为自从当选上业主的副主任直到换届你都不交物业费,还对人说,意思是说你副主任还交什么物业费,不能这样,我们如果要做事情要为业主。
”2019年9月15日上午,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发布语音信息,主要内容为:“她现在全小区拉红布条、贴大字报,……我们这些人一定要团结一致,才有法对付这种歪风邪气……不然整个小区和他家里相同……就剩他们夫妻俩,夫插枪、插黑社会、她做泼妇。
”庭审时,吴志民确认其发布的上述语音信息指向的对象是施丽端、翁祖森。
吴志民提供《工作联系单》、小区业主欠费清单、《2018年之前历史欠费明细》等证据,以此证明施丽端拖欠物业费三年;施丽端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结合施丽端、翁祖森提供的《收款收据》
照片及施丽端的自认,证实施丽端曾拖欠2016年起至2018年底的物业管理费,后来才补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具体到本案中,施丽端、翁祖森作为福新花园城小区业主,积极关注、监督业委会的各项事务,热心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
施丽端、翁祖森因对吴志民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的履职行为提出质疑,双方产生分歧。
施丽端、翁祖森主张吴志民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发布语音信息,称施丽端作为业委会副主任不交物业费,称翁祖森是黑社会、插枪,施丽端是泼妇,业主要团结一致对付施丽端、翁祖森这种歪风邪气等语,侵害了施丽端、翁祖森的名誉权。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查明的事实,施丽端在担任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期间确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吴志民发布有关施丽端不交物业费的信息基本属实,不构成对施丽端名誉的损害。
2.施丽端、翁祖森在对吴志民提出质疑的过程中,所采取的部分方式明显失当,表现为施丽端、翁祖森在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用语谩骂,施丽端还以语言进行诅咒,甚至在小区多处公示栏内对吴志民的肖像进行破坏、写上“老鼠”字样等。
此后吴志民在微信群中称施丽端、翁祖森为“歪风邪气”、施丽端为“泼妇”。
根据现代汉语释义,“歪风邪气”意指不良的作风和风气,“泼妇”意指蛮横不讲理的女人。
吴志民抗辩其发布上述内容系起因于施丽端、翁祖森对其多次辱骂。
结合查明的事实,吴志民发布的“歪风邪气”、“泼妇”等语应视为其对于施丽端、翁祖森针对其实施的不当言行的一种回应和评价,用词虽有不妥,但不足以对施丽端、翁祖森的名誉造成损害,且施丽端、翁祖森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上述语言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不认定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3.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称翁祖森“插枪、插黑社会”,在吴
志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内容具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属于对翁祖森的诽谤,且该微信群有近500名成员,其行为已在一定范围内对翁祖森的名誉造成损害,应认定为侵害翁祖森名誉权,翁祖森有权要求吴志民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翁祖森请求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其中,停止侵权行为针对的应是正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施丽端、翁祖森未能举证证明吴志民有尚在实施的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而已发布的侵权语音信息,吴志民已不具有撤回或删除权限,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翁祖森请求吴志民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与吴志民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该诉求应予支持。
翁祖森请求吴志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吴志民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对翁祖森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另,施丽端、翁祖森提出吴志民对施丽端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志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向翁祖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翁祖森名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二、驳回施丽端、翁祖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施丽端、翁祖森负担100元,吴志民负担1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志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翁祖森、施丽端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翁祖森曾因吴志民与施丽端在工作上的一点小分歧,到业委会办公室殴打吴志民,后派出所接警介入解决,责令翁祖森向吴志民赔礼道歉并赔付相关医药费用。
本案是因为翁祖森殴打、辱骂在先,吴志民才在微信群是说了翁祖森,吴志民的行为并
未侵犯到翁祖森的名誉权,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吴志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吴志民、翁祖森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30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祖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捷,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丽端。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志民因与被上诉人翁祖森、施丽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志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翁祖森、施丽端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翁祖森曾因吴志民与施丽端在工作上的一点小分歧,到业委会办公室殴打吴志民,后派出所接警介入解决,责令翁祖森向吴志民赔礼道歉并赔付相关医药费用。
本案是因为翁祖森殴打、辱骂在先,吴志民才在微信群是说了翁祖森,吴志民的行为并未侵犯到翁祖森的名誉权,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翁祖森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吴志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维持原判。
施丽端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施丽端、翁祖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吴志民立即停止对施丽端、翁祖森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施丽端、翁祖森的名誉;2.吴志民赔偿施丽端、翁祖森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翁祖森与施丽端系夫妻关系,施丽端、翁祖森、吴志民同为泉州市丰泽区福新花园城小区业主。
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施丽端担任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吴志民担任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该小区在“微信”网络平台上建立了一个群聊组,名称为“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该微信群成员有包括施丽端、翁祖森、吴志民在内的业主及其他人员等共约500人。
2016年3月31日起,因小区部分树木被移除的问题,施丽端陆续多次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就小区树木被砍、业委会财务收支不明等问题发表意见、对吴志民提出质疑,所发布的部分信息对吴志民使用了不文明用语及“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会让天收”、“你没良心你会死”、“这种土匪一定要打倒”等语。
2019年1月4日,翁祖森到办公室找寻吴志民,吴志民不在场,翁祖森遂使用不文明用语对在场其他人员进行辱骂;当日翁祖森又使用不文明用语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指名骂吴志民。
2019年9月间,福新花园城小区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换届选举,吴志民被列为候选人。
2019年9月的14日、15日、17日,施丽端在福新花园城小区数栋单元楼及小区出入大门边、中庭等多处,分别在上述位置所设的公告栏内张贴以“福新花园城小区业主”名义出具的《诉求》,同时对上述公告栏内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介中吴志民的肖像,用钥匙进行划刮或用油性笔进行涂抹,并在其肖像旁边写上“老鼠”字样。
2019年9月14日下午,施丽端与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对话,吴志民发布语
音信息称:“你讲说你没有进入候选人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也不是筹备组的,是不,你都因为自从当选上业主的副主任直到换届你都不交物业费,还对人说,意思是说你副主任还交什么物业费,不能这样,我们如果要做事情要为业主。
”2019年9月15日上午,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发布语音信息,主要内容为:“她现在全小区拉红布条、贴大字报,……我们这些人一定要团结一致,才有法对付这种歪风邪气……不然整个小区和他家里相同……就剩他们夫妻俩,夫插枪、插黑社会、她做泼妇。
”庭审时,吴志民确认其发布的上述语音信息指向的对象是施丽端、翁祖森。
吴志民提供《工作联系单》、小区业主欠费清单、《2018年之前历史欠费明细》等证据,以此证明施丽端拖欠物业费三年;施丽端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结合施丽端、翁祖森提供的《收款收据》照片及施丽端的自认,证实施丽端曾拖欠2016年起至2018年底的物业管理费,后来才补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具体到本案中,施丽端、翁祖森作为福新花园城小区业主,积极关注、监督业委会的各项事务,热心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
施丽端、翁祖森因对吴志民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的履职行为提出质疑,双方产生分歧。
施丽端、翁祖森主张吴志民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发布语音信息,称施丽端作为业委会副主任不交物业费,称翁祖森是黑社会、插枪,施丽端是泼妇,业主要团结一致对付施丽端、翁祖森这种歪风邪气等语,侵害了施丽端、翁祖森的名誉权。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查明的事实,施丽端在担任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期间确存在拖欠物业管理
费的情况,吴志民发布有关施丽端不交物业费的信息基本属实,不构成对施丽端名誉的损害。
2.施丽端、翁祖森在对吴志民提出质疑的过程中,所采取的部分方式明显失当,表现为施丽端、翁祖森在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用语谩骂,施丽端还以语言进行诅咒,甚至在小区多处公示栏内对吴志民的肖像进行破坏、写上“老鼠”字样等。
此后吴志民在微信群中称施丽端、翁祖森为“歪风邪气”、施丽端为“泼妇”。
根据现代汉语释义,“歪风邪气”意指不良的作风和风气,“泼妇”意指蛮横不讲理的女人。
吴志民抗辩其发布上述内容系起因于施丽端、翁祖森对其多次辱骂。
结合查明的事实,吴志民发布的“歪风邪气”、“泼妇”等语应视为其对于施丽端、翁祖森针对其实施的不当言行的一种回应和评价,用词虽有不妥,但不足以对施丽端、翁祖森的名誉造成损害,且施丽端、翁祖森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上述语言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不认定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3.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称翁祖森“插枪、插黑社会”,在吴志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内容具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属于对翁祖森的诽谤,且该微信群有近500名成员,其行为已在一定范围内对翁祖森的名誉造成损害,应认定为侵害翁祖森名誉权,翁祖森有权要求吴志民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翁祖森请求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其中,停止侵权行为针对的应是正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施丽端、翁祖森未能举证证明吴志民有尚在实施的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而已发布的侵权语音信息,吴志民已不具有撤回或删除权限,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翁祖森请求吴志民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与吴志民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该诉求应予支持。
翁祖森请求吴志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吴志民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对翁祖森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另,施丽端、翁祖森提出吴志民对施丽端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志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向翁祖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翁祖森名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二、驳回施丽端、翁祖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施丽端、翁祖森负担100元,吴志民负担100元。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大众对公民或法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品德、声誉、信用、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体现人的尊严的重要人格权益。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施丽端、翁祖森与吴志民在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存在分歧,施丽端、翁祖森虽对吴志民实施了不当言行,但吴志民在“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中发表翁祖森“插枪、插黑社会”等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该微信群有近500名成员,人数众多,影响面广,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翁祖森产生负面评价,客观上已对翁祖森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翁祖森有权要求吴志民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一审综合考虑吴志民在本案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吴志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福新花园城业主联谊群”公开向翁祖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翁祖森名誉(内容须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查),理由充分,判处妥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吴志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志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翔峥
审判员陈庆辉
审判员郑玉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思思附法律依据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