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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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佳政办规〔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佳应急委发〔2010〕5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2.1.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2 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减灾委全面工作。

2.1.3 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协助主任指挥调度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4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直新闻单位把握正确宣传导向,积极稳妥地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抢险、救灾、减灾等相关工作,通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审批权限审批重大抗灾基建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测绘技术;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教学秩序,指导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出现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并负责督促全市各县(市)区储备必要的防汛应急抢险物资。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灾区电信系统通信保障,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保障灾区应急无线电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

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治,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检测与评估。

市粮食局: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粮食的调拨及供应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类救灾物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食品、药品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各类生活生产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
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测。

佳木斯军分区:牵头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佳木斯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人员及重要物资。

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省、国家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病员救治工作。

中国移动佳木斯分公司、中国联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国电信佳木斯分公司:负责抢通公网通信,保障应急抢险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佳木斯海事局: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船舶调配工作。

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航空运输协调保障工作。

中国保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负责督导保险行业做好农业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2.1.5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决定向省请求紧急支援;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督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拟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

2.1.6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利、林业、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2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3.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民政部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应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3.2.3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2.4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市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3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救助等信息。

信息发
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共四级。

4.1 I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4.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领导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特别重大灾情,市减灾委上报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农委、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物价监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中国移动佳木斯分公司、中国联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国电信佳木斯分公司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鉴定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卫生计
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市(地)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I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4.2 II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佳木斯分公司、中国联通佳木斯分公司、中国电信佳木斯分公司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地)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
理援助。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II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4.3 III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6%以上、8%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各县(市)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4.3.3 响应措施
由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支持和配合县(市)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类资源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并向本级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4 IV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4%以上、6%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各县(市)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4.4.3 响应措施
由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支持和配合县(市)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类资源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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