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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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或存在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的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警示标识设置与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六条警示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
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
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高温危险”、必须穿戴防
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七)其他应设置的警示标识。
第七条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警示标识的醒目、清晰、完好。
第三章警示标识的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警示标识的完好、有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警示标识的管理,防止
警示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警示标识培训,使其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作用及应对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设置警示标
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管理警示标
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