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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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劳动 合 同 经 济 分析 的 原 则 不 完 全劳 动 合 同 附 关键
合 劳 动合 同
劳动 合 同 是一 种 实现 劳 动 关系运 行协 调 化 的制 度规 范 。对 劳动
合 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进 行 经济 分 析 与 普 通 合 同 的经 济 分 析 是 密 切 相关 的。 合 同法

该 作 出 明确 的规 定 .对 此 种 行 为加 以 限制 和 禁止 。根 据 《 标 法》 也 具 有其 自身 的特 点 。 商 劳动 合 同经 济 分 析 的 原则 的 有 关规 定 . 册 商 标 的 使 用 严格 限 制 在核 准 注 册 的 标 志 和核 定 注 对 劳动 合 同进行 经济 分 析必 须解 决分 析 的原 则 问题 。劳 动合 同 使 用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 标 注 册 申 请 人 在 同一 类 别 的 其他 商 品 上 商 经 济 分析 应 该 具 有 自身独 特 的分 析 原 则 .或 者 法 律 的经 济 分析 的 使 用 的 .应 当 另行 提 出 注册 申请 。而 根 据 权 利 义务 对 等 原 则 ,法 某 几项 原 则 应 该 在 劳动 合 同 的经 济 分 析 中 加 以重 点 强 调 。 律 还 应 规 定 .驰 名 商 标 需要 注 册 在 其 他 商 品上 的 ,对 其 另行 提 出 1 效率 节 制 原 则 。 对 劳 动 合 同进 行 经 济 分 析 .首 先 遇 到 的 的 申请 ,应 当进 行 严格 审查 ,并 予 以 量 化 限制 ,规 定 另 行 注 册 的 问 题 就 是 .劳 动 合 同 如 何 体 现 其 效 益 目标 7传 统 劳 动 法 学 认 为 . 商 品不 能 超 过 一 定 的 范 围 和 类 别 。 劳 动 法 ( 括 劳 动 合 同 )是 保 护 劳 动 者 弱 势 群 体 的 带 有 身 份 性 包 其 次 .限 制驰 名 商 标 的许 可 使 用 和 转 让 。 根 据 《 标 法 》 的 商 质 的 强 制 性 制 度 安 排 。 在 劳动 合 同 问题 上 .是 否也 必 然 遵 循 效 规 定 , 标 注 册 人 可 以 转让 注 册商 标 , 受让 人应 当保 证 使 用该 注 商 率 法 理 呢 , 法 律 的 经 济 理 论 不 应 与 普 通 法 的效 率 理 论 混 同起 来 . 册 商 标 的商 品质 量 商 标注 册 人 可 以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其 注 册 商标 . 劳 动 合 同 并 不 是 纯 粹 追 求 企 业 生 产 效 率 的 法 律 .而 是 被 赋 有 了 许 可 人 应 当监 督 被许 可 人 使 用 其 注 册 商标 的商 品质 量 .被 许 可 人 特 殊 效 率 ” 使 命 .但 是 也 不 能 排 斥 劳 动 合 同 内含 的 生 产 效 率 应 当保证 使 用 该 注 册商 标 的商 品 质 量 。 商标 法 虽 规 定 了商 品 质量 上 的 意 义 。 如 何 处 理 两 者 关 系 .是 重 点 要 考 虑 的 问题 。 在 对 劳
直 是 不 法侵 权者 觊 觎 的 主 要 对 象 。然 而 驰 名 商 标所 有人 自 己将
其 所 拥 有 的 驰 名商 标 不 经 任 何 法定 程 序 任 意 使 用于 自 己生 产 的 其 他 商 品之 上 的现 象也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扰 乱 了市 场 秩序 .不 仅 使 其 驰 名 商标 淡化 .而 且 损 害 了 消费 者 利 益 。 首先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必 将 亲 手 葬送 自 己辛 苦打 拼 而 获 得 的 商誉 。其 次 .驰 名商 标 所 有 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常
常会 误 导 消 费 者 .使 其 误 以 为 新产 品亦 属 于 驰 名 商标 的商 品 .或 的经 济 意 义在 于 节 省 交 易 成 本 和分 配 市 场 风 险 。 合 同 法通 过 提 供 者 商 品与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 之 间 存在 关 联 ,从 而 导致 误 购 .而 误 购 各种 交 易规 范 和标 准术 语 .以便 当事人 在 合同过 程 中有 法可 依 .从
的商 品 有可能 是质 量 低劣 的产 品。最 后 .驰 名 商标 所 有人 自己 搭 而 减 少他 们 为达 成 交 易 规 范 和反 复 推 敲 合 同 条款 所 需 的成 本 .降 便 车“ ,轻 而 易 举 地 占有 市 场 .也 是 排 挤 同 类 营 业者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所 以 .驰 名 商 标 的 自我 淡 化 行 为 损人 又不 利 己 ,法 律 应 低 在 市 场 变化 条 件 下 的 交 易风 险 ,来 达 到 上 述 目的 。 劳动 合 同 作 为一 种特 殊 的契 约 规 范 .在 实现 上 述 合 同 一 般 经 济功 能 中 .同 样

分析
朱凤森 沧州 师范专科学 校法律 与政治 经济研 究所
[ 摘 要 ]劳 动合 同是 一 种 协 调 劳 动 关 系的规 范制 度 ,与普 通 合 同比 较 而 言 , 其 特殊 的 方 面。 文试 图运 用经 济 的 分析 方 法 , 有 本
从 劳 动 合 同的 经 济 分析 原 则 、劳 动合 同经 济 分析 的 起 点 、劳 动合 同 的外 在 形 式三 个 方 面 全 面 分析 了解 劳 动 合 同 的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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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i 与 i 斋 悉
三 对驰名商标的 限制 凡事 都 有两 面 性 .尽 管 对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 法律 规 定仍 有 缺 陷 ,
但 事 实上 对 驰 名 商标 已经 给 予 了远 远 超 出其 他 知 识产 权 保 护 水 平 的 待遇 .法 律 的 天平 已经 明显 倾 向于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 在 对 驰 名 商 标提 供 特 殊 保 护 的 同时 .也 应 对其 给 予 必 要 的 限 制 。 我 国 商标 法 律法 规 仅 规 定 对驰 名 商 标 的 特殊 保 护 ,而 对 驰 名 商 标进 行 特 殊 限 制 的规 定 明显不 足 .这 方 面 仍 有待 于 完 善 。 可 以 从 以 下两 个 方 面 考虑 予 以 完 善 一 是 要 禁 止 和 限制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权人 的 自我 淡 化行 为 。市 场 中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现 象长 期 屡 禁 不止 .驰 名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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