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纳税服务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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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纳税服务知识竞赛试
题
地方税务局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总体工作思路,牢固地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转变服务观念,全面搭建服务平台,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
纳税服务的含义和性质
纳税服务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等方面的内容;而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由此可见,(1)向纳税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2)优化纳税服务是现行征管模式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
(3)纳税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构筑征纳双方的互信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提高征管质效,优化税收环境。
(4)纳税服务属于国家公共管理服务范畴,是无偿的,与社会中介组织为纳税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优化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转变服务理念和工作作风的具体表现,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的重要举措。
全省地税实行限时办结服务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0日,符合规定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0日,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主
管地税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超过30日;
(四)申请办理停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准停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和答复;
(五)申请办理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符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报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给予办理购领发票等有关事项。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申报,符合规定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定期定额纳税人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提出调整定额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30日内,按程序调查核实后答复,但核实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
不停止执行。
三、纳税人办理缓、退税及手续费返还事项:。
(一)省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纳税人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
(二)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因地税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应在财政部门资金划拨到位后30日内返还代扣人或代收人。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地税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除此外,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地税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地税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纳税人接受检查事项:
(一)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六、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地税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七、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
(一)电话咨询的,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转相关部门协助解答,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由受理部门在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请示上级解答的,应在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上门咨询的,即时解答或者指引至相关部门答复;需请示上级解答的,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书面咨询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需要请示上级解答的,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四)上咨询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需要请示上级解
答的,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不属于地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其有权受理的部门。
八、举报投诉事项:
(一)对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
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案件查处机构在接到举报受理机构转交的举报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办,检查人员应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
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查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除发票违法案件以外的其它一般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
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负责直接查处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查结。
案件特殊、复杂的报请批准后可延期。
(三)对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纪举报:
有关职能部门自收到转办案件起,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