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继承法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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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二)分割规则 1.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Th产和Th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 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2. 夫妻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 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 产。 3.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 办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我问你答: (1)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什么? (2)转继承和代继承的分别什么含义? (3)遗嘱继承的类型有哪些?分别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4)遗产管理人选任有哪些规定? 本章作业: (1)完成对应章节习题。 (2)第二天早上,请再整体回忆一遍框架,对于回忆不起来的内容,请翻书看一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指定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二、遗产的分割 (一) 通知义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 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Th前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恭喜同学们,我们民法的学习终于结束了。然吾Th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其实我们民法的学习才刚 刚开始,只有当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懂得用法学思维、法律视角去感知Th活,这才是真的民法。
今日复习步骤: 第一遍:回忆&重新复习一遍框架(10分钟) 学习要求:不求全面掌握,但求框架了然于心。 第二遍:对细节进一步掌握(20分钟) 第三遍:重新复习一遍框架,自行填充细节(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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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1.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2.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 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 被继承人Th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和所欠税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 债务清偿的顺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 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 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木木老师跟你说:木木老师跟你说:
4.遗产分割时,应为缺乏劳动力又没有Th活老远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三)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Th前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1. 继承遗产或执行遗赠应当清偿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 2. 清偿债务、缴纳税款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 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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