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房养老”非金融操作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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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房养老”非金融操作模式创新
内容摘要:“以房养老”的实质,是要通过各种金融与非金融的运营机制与手段,将老年人身故后遗留房产的巨大价值,提前变现到生前使用,将住房资源给予价值上的变现盘活,空间上的充分运用,权属层面的有益转换,使得它能在养老保障问题上派上更大用场。
简单而言,就是“以房换钱养老”,这就解决了目前国家、社会乃至家庭个人,最为头疼的养老资金筹措问题。
关键词:以房养老操作模式非金融手段
“以房养老”产生背景
“以房养老”,也叫住房反向抵押,指的是贷款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一种养老方式。
“以房养老”起步于欧美,2000年传入中国,2003年经温家宝总理批示后正式推出。
从提出到试点,已经走过了近10年岁月。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城市形成完善的以房养老体系和市场。
近日,民政部表示,鼓励各地探索“以房养老”等养老新模式。
我国自2000年起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比例为10.26%;65岁以上人口超过9400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
当时老年人每月可以支配的收入仅有一两千元,生活拮据。
而老人们价值几十万、上百万的自有房产,在当时的制度、规定下,大多不可能先行出售或出租赢利,只能留待身后传诸子女,而子女往往有自己的房屋,发愁的是如何赡养父母。
作为“以房养老”这一模式的首创者和推动者,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近几年来一直在倡导“以房养老”的新思想,并提出在我国积极推行“倒按揭养老”的建议,还专门开办了幸福人寿保险公司来研发并主打这一业务。
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同时结合英法等欧洲国家已经成熟的“抵押房产、领取年金”的寿险服务,孟晓苏认定,“以房养老”这一舶来品,能够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
“以房养老”面临的困境及相应对策
(一)老人去世后房屋反购问题
现实生活中,老人给子孙留遗产的传统观念,让“以房养老”实施起来难度加大。
老人去世后,子女要反购房屋。
如果反购的价格比房子当初抵押的价格低很多,反购肯定没问题。
但如果老人活的时间很长,保险公司要不停地给他钱,成本增加,导致反购的价钱很高,子女就可能不反购了。
这样,亏损就要保险公司来承担。
这就意味着,对保险公司而言,盈利是有上限的,但亏损是无上限的。
应对之策:房屋并不一定要子女购买,这么多年搞反向抵押贷款的国家,没有发生房屋子女不购买就无人购买的现象。
反购只是个案,任何国家都没有将反购作为第一选择,毕竟子女购买不是主要形式,房屋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拍卖出售。
(二)中国的房屋70年使用权问题
“以房养老”往往时间很长,老人的房子如果已经住了二三十年,离70年使用权就很近了,就存在很多麻烦事。
这个房子如果仅仅是老人住,就算70年使用权到期都没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如果拿了大量这样的房子,就可能面临政策风险。
虽然《物权法》规定,70年产权到了不花钱就可以续,但这个政策对个人和商业机构拿房子是两个概念。
个人的房子,就算没有法律规定,政府也没办法。
比如说一个老人住在那里,70年使用权满了之后,让老人再交笔钱是很难的,法律对自然人还是比较宽容的;但是商业企业如果握有大量这样的
房屋,政策风险是很大的。
个人和企业有很大差别,企业会考虑70年使用权问题。
应对之策:第一,房屋产权是永久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是70年。
《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满后有四个字“自动续期”。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自动续期70年,140年到期之后再自动续期70年。
只要《物权法》不被修改,永远都有效。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上没有写明对某些人自动续期,对某些人就不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政策对个人和企业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
所以所谓70年产权问题对“以房养老”并不构成阻碍。
(三)房屋质量问题
我国的房屋跟国外不一样。
国外反向抵押贷款大量的不是公寓做“以房养老”,而是独幢的房子,公寓做“以房养老”也是很少的。
但是我国的公寓,住了四五十年,然后保险公司再接手几十年,房屋质量的可靠程度就不够,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点。
另外,公寓有很多麻烦事,比如公共部门的维修、电梯、房屋的折旧等。
如果一个保险公司握有大量这样的房子,就很麻烦。
应对之策:房子越破越好,被拆迁就更好。
第一,房子就变成现金保险,也就变成了一种正常的养老产品,这是所有保险公司最欢迎的,而且这个产品没有任何障碍。
第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产随着老人房子拆迁的货币化自然升值。
(四)政策问题
反向抵押贷款本质上是一个反向的按揭贷款,而保险业不允许做按揭贷款。
在国外,保险公司可以做按揭贷款,而在我国却是禁止的。
做反向抵押贷款必须在房地产市场活跃的情况下,中国三四线城市往往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以房养老可能只有在一二线城市考虑。
一二线城市中,保险公司对公寓“以房养老”有很多顾虑,也有很多限制,其实它的市场空间没有想象得那么大。
商业企业的目的是赚钱,不可能大量地亏损去做这件事情。
应对之策:“以房养老”产品是反向抵押贷款,不是银行业的抵押贷款(按揭贷款)。
这个产品的英文名字是CollateralizedAnnuity,叫做抵押的年金—抵押房产,领取年金,就是一种保险产品。
只要保监会批了就能做,跟按揭贷款是不同的。
现在随着整个城镇化进程在全国展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从一线城市迅速向二三线城市蔓延。
特别是国家鼓励农民进城,主要进入到中小城市,户籍政策的放开,使得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往往比一线城市更活跃。
从房价涨幅来看,二三线城市的涨幅也比一线城市大,因为一线城市往往是政策打压的重点。
尤其在最近一段时间政策的打压下,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反而不大活跃。
国外“以房养老”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以房养老”的方式在国外早已盛行,并且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服务体系。
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但大多数美国老年人依然以“以房养老”方式作补充。
老年人将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金融机构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
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
当房主去世后,其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其升值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
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也会参与其中,将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
此外,在新加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置,偿还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交
给其继承人。
在国外,政府部门为了支持“以房养老”方式,会出台各种扶持政策。
比如,建立专门的中介机构,以便承担贷款机构的风险,或者给予贷款贴息,减低借款人的成本。
目前我国推出的养老按揭贷款业务主要针对的是有富余房产的人群,并且他们愿意以房产抵押获取养老资金,以改善老年生活。
“以房养老”对于老年人福利改善主要体现在,提供了实现未来资产价值提前变现的渠道,从而有利于提高老年人在整个老年阶段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
其推行的前提条件是,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同时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这两点在我国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房养老”非金融操作模式构建
以房养老究竟如何操作,需要有自主创新的新思想,可以采取的方式绝不仅仅局限于倒按揭。
从广义的角度看待以房养老,各种以房养老模式可简单地分为金融保险和非金融保险模式。
前者如倒按揭、房产养老寿险和售房养老等,必须要金融保险机构参与其间才可能实施;后者如房产置换、房产租换等,则都属于非金融保险领域,它并不需要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介入,老年人自己就可以实地操作,遇到的风险也要小得多。
只要做好房产的时间与空间场所的价值转换,借此获得养老所需要的稀缺资源,都可以最终达到用房子养老的目的,都可以称之为以房养老。
下面简要介绍几种非金融手段:
(一)住房置换
指的是通过住房资源的置换,将住房的价值搞活或居住场所发生变更,以期更符合养老生活的实际情况。
比如,经济状况贫困的老年人将原本居住的大房出售,换购小房居住,从而得到一笔差价款用来养老。
通过对住房的价值、空间的转换,可以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增多养老资源,更好地安排养老生活,是以房养老的一种简单操作模式。
其适用于有一定的住房资源,也乐意于通过住房资源的置换,使其为自己的养老生活发挥更大用场的老年人。
今日老年人已经拥有一定的住房,现结合养老对住宅资源重新调配,使之更符合老年时代对住房的需要,有较为广阔的市场。
房产中介应大量开展这一业务,为老年人置换住房给予优惠和便利条件。
(二)遗赠抚养
指的是有房产无子女的老人,寻找他人赡养自己,自己身故后将房产遗赠对方。
该模式在我国几千年来的民间社会里一直广泛流行,现在仍旧客观存在,并由国家法律给予认可。
它作为“你给我住房,我为你养老”的鼻祖,也可以说是一种以房养老行为。
其优点是有房产无子女的老人可借助房产价值的较好运用,使自己晚年生活有个较为妥当的安排。
不足之处在于它是超越经济学范畴的伦理行为,具有先天性缺陷;抚养双方的一对一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被抚养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较好保障。
过去小农经济时代和宗法观念下较为合适,今日实施已有一定难度,应当向大规模规范式的以房养老模式趋近。
该模式要求切实保护好遗赠抚养双方的合法利益,从制度设计完善入手,防范好行为运作中的风险。
(三)售后回租
指的是老年人将住房出售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非营利性组织,再将住房重新租回,两者之间的差价给老年人用作养老,是一种非盈利性业务。
这是一种以房养老的做法,老年人凭借住房做到了正常居住与养老生活两不误。
但住房产权出售令老年人难以接受,售后回租在今日房价逐步升高的状况下,对老年人很不合算;老年人一次性得到较大额房款,若不善于理财,则无法做到合理开销。
当前老年人养老保障金的不足,需要用住宅蕴含的价值来养老。
公积金管理中心
等非营利性组织开办此业务,可以促动老年人的以房养老。
对目前业务开办中的售后回租制度,已给予相应完善,老年人应得到住宅价值升值的一定分享。
以房养老的可行手段众多,老人们所要考虑的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喜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以房养老模式。
各种模式均有利弊,每个老年人在作出自己是否应当参与以房养老,应当以何种方式参与以房养老的决定之前,需要首先了解自己,再了解各种以房养老的具体情况,然后通过仔细地分析判断,才能最终做出符合自己实际需要的科学养老决策。
各种以房养老模式有效地补充了养老资金的短缺,丰富了老年人的养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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