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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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
篇一: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1X?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
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
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
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
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
行审核。

(三)审发。

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同级保密部
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
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川办发?201X?34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并于201X年9
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四川省政务公开
规定》的宣传贯彻,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全面深化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颁布施行,经省
政府同意,现印发《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
开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4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X?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
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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