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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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
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08
•【字号】淮发[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行
动的若干意见
(淮发[2006]7号2006年5月8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淮北,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实现淮北争先进位、率先崛起的目标,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准入条件
1.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2.凡城乡劳动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金额限制。
对初创公司制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3.凡进入县区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孵化器的初始创业者,3年内享受开业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按规定减免四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租优惠、减免行政性收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优惠政策。
4.凡在我市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连续3年以上的经营者,以及在各类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农民工,均可凭营业执照或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将本人、配偶、子女户籍迁移至居住地,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与我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5.允许民间资本以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公用事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投资建设。
6.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国家允许的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由引资部门全程代办,并按照《淮北市外来投资企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暂行办法》(淮政[2005]74号)规定减免有关收费。
二、培育创业主体,鼓励自主创业
7.对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待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全民创业绿色通行证》,给予1-3年的发展期限,在期限内可凭证享受工商税务登记、政府就业培训和小额信用贷款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8.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由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3年内保留职级,其工资按政策予以正常调整并发放;3年期满,本人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应予准许;不申请的视为自动辞职。
9.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满20年,本人自愿离岗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经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待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原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资金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0.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除外),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投资办企业或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
11.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
大实力、做强做大,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实施办法由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财税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12.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凡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月销售(营业)收入未达到边际销售(营业)收入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年度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14.兴办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其收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5.新办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6.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7.加快成立由政府出资入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和初始创业
者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积极扶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8.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市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人民币1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
19.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扩大银企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开办融资租赁、项目推介、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四、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全民创业
20.对于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成绩突出、在缴税和安置就业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创业者,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2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开发就业岗位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20人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或吸纳“3545”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据企业吸纳人员的实际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22.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人事主管部门可以打破学历、毕业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从人才基金中给予津贴补助和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3.允许在职人员(国家限制的人员、行业除外)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投资各类经济实体。
允许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技术、智力成果入股或创办各类经济实体。
24.凡引进外资的个人或组织,按项目类别(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现代服务业、农业和科教文卫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分别给予奖励:引进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引进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教文卫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重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外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5.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企业减掉债务,或通过发放贷款支持我市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减掉债务数量、贷款增长幅度等指标分别考核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6.凡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五、完善社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
27.各工业园区应在年内建设1-2个培植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转化的中小企业孵化器,并在资金、税费征缴方面给予扶持。
各县区应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在辖区内选择合适地段或场所,建设2-3个创业基地或示范街,安置创业人员。
28.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农业、商务、科技、规划、中小企业、外资等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培育、挖掘创业项目资源,建立创业项目库,每季度举办1-2次全民创业项目推介会,及时发布相关产业政策、专业发展规划、项目
介绍、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9.财政主管部门会同银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等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全市银企信贷会商制度,每季度组织1-2次银企信贷会商会议,推动银企信贷合作,落实政府对银企信贷扶持政策,解决银企信贷7中存在的问题。
30.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流动机制,选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创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规范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就业咨询、中介服务、用工代理等工作制度化,每季度举办1-2次劳动用工交流会,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搭建劳动用工服务平台。
31.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对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提供创业技能培训、开业指导、技术应用、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32.鼓励、支持、督促民营企业和创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3.各级、各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行动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各部门应设立创业咨询服务机构,认真解决全民创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强化考核。
34.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机关效能监察,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创业环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监察法》、《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淮办发[2006]4号)进行严肃查处。
35.过去我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