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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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0
•【字号】来政办发〔2016〕78号
•【施行日期】2016.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各单位对现有房屋维修,提高维修经费使用效益,节约维修费开支,建设节约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国有资产资源划转(委托经营)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5〕24号)和《来宾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来办发〔2015〕7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本级各单位,是指来宾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含来宾市委市政府驻柳州管理处、来宾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现有房屋维修仅指市本级各单位依法占有并使用的现有房屋及建筑物(不包括非转经房屋及建筑物)二次维修(指质保期满后发生的维修),主要包括第二条所指单位的办公用房、学校校舍、学校食堂、文化体育场馆、智能化机房、档案库(室)承重系统、围护系统、装饰装修系统等进行的维修和设施维修。

设施维修包括给排水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电梯系统、智能化系统等的维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在维修范围;对于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的,不在维修范围。

第四条各单位对现有房屋维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保证维修质量,提高维修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维修类型
第五条房屋维修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大小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综合维修。

(一)日常维修。

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房屋及其设施的损坏,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3.5万元以下,多项单次维修经费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维修。

具体为:
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内外墙、顶棚粉刷;
5.楼地面修补;
6.水、电、中央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9.消防系统的更新与维修。

(二)大中型维修。

大中型维修是指房屋及构筑物主体结构大部分严重损坏,有局部倒塌危险及少量部位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房屋,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3.5万元以上,多项单次维修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维修。

具体为: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3.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4.屋面大面积漏雨或屋顶结构严重损坏,部分屋面已塌陷并有加剧趋势,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5.水、电、中央空调、电梯设备设施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
6.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建;
7.消防系统的更新与维修。

(三)综合维修。

综合维修是指成片多幢或面积较大的单幢楼房部分严重损坏和因办公用房重新调整,需进行有计划的成片维修和改变房屋面貌,维修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维修。

第三章数据库管理
第六条房屋维修实行数据库管理,未纳入数据库管理的维修项目不予安排维修。

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维修申报单位、维修规模、维修项目、经费预算、必要性评估情况、维修情况、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维修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实行动态实时管理,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维修的申报、预算与批复
第八条房屋维修经费使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安排、保证重点、解决急需、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按《来宾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直机关办
公用房的维修应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但目前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统一组织实施的过渡期,原则上由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行政中心大楼房屋维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十条按《来宾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维修管理的房屋维修,由房屋单独使用单位负责(此特定单位以下简称房屋单独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市直机关的房屋经过腾退、调配后,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维修管理工作由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商其他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各房屋使用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向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报告房屋损坏情况。

各房屋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详细情况及经费预算报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的维修项目分别录入维修项目数据库,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及经费预算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和必要性评估。

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核查及评估情况,于9月底前初步确定维修项目、经费预算,由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按《来宾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维修管理的房屋维修,由房屋单独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详细情况及经费预算报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的维修项目分别录入维修项目数据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及经费预算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和必要性评估。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核查及评估情况,于9月底前初步确定维修项目、经费预算并通知房屋单独使用单位,由房屋单独使用单位自行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初步确定的维修项目及单位报来的经费预算,按轻重缓急原则及财力状况,编制下一年度房屋维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日常维修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可不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大中型维修经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编制详细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维修项目经费预算,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按财政部门下达的维修项目预算组织实施。

综合维修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报送维修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时,应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改建、扩建和拆分项目。

第十六条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日常维修规模范围内、突发的房屋及其设施的损坏,未列入当年维修项目,维修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房屋使用单位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再另行安排预算。

第五章维修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维修应注重经济、适用,在确保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的前提下,重点维护和完善房屋及其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房屋大中型维修及综合维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大中型维修及综合维修,按政府采购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

维修项目严格遵守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2017年来宾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5〕100号,2017年以后按新的文件执行)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3〕2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大中型维修施工过程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大中型维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维修款。

第二十一条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大中型维修规模范围内因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空中物体坠落等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房屋紧急维修项目,一旦发生,各使用(部门)单位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单独使用的房屋权属单位的房屋紧急维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需参加)会商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按照先维修、再结算审计、后申请资金的程序紧急办理。

紧急维修项目作为年度房屋维修追加项目,须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签报市政府审批,并补录数据库。

第六章维修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房屋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单独使用的房屋权属单位的房屋紧急维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需参加)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维修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维修项目决算,市审计局及时组织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按照房屋管理权属和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增加单位相应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应对维修竣工的房屋建立完
整的维修项目施工技术档案,为今后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单独使用单位应建立房屋质量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维护好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条各房屋使用单位对日常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负责组织安监、卫生、环保、消防等单位进行隐患检测。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房屋报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各单位房屋维修、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维修是否经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二)房屋维修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维修资金是否被截留、挪用;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合同施工;
(五)各单位是否履行了维护管理责任。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未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而自行维修的单位,对维修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全部维修资金,维修费用由维修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对未实施政府采购的维修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维修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截留、挪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财政资金。

对维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合同施工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房屋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向外租赁的房屋,原则上不进行维修改造。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新增建筑面积的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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