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农村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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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农村金融制度
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德国是世界上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最早的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8世纪后期,德国遭受战乱,农民大量逃亡,高利贷活动的猖獗,使农村经济雪上加霜。

为摆脱困境,1770年成立了德国第一个土地抵押信用社。

由政府授权发行公债,以社员的土地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以获取长期、低利的资金借给社员。

德国也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创立了农村信用社;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

因此,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体。

德国农村有三级合作银行服务体系,它们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拥有;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由其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

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服务。

合作银行体系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

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农村多种金融并存的必要性。

在德国农村,除了规模庞大的农村信用社外,还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和私营借贷机构等等,它们全方位地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需求。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首先,合作金融组织在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

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总资产达16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合作银行系统的各项存款余额占市场份额的26%。

其次,从国别结构来看,德国对合作金融干预最少,只有在外部监管上依托中央银行和合作银行行业审计。

蓝色这段从PPT上抄的慎用
土地抵押信用
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创始于十八世纪的下半期,是以合作组织的形式出现的,至今已有两百多年了。

当欧洲史上有名的“七年战争”〈1756-1763〉之后,德国遭受兵灾,农村凋敝,农民多数逃亡,大地主也负债累累。

当时犹太籍的高利贷者在农村活动,更加深了农村经济的破坏。

普鲁士王腓得烈二世深知复兴农业生产,须先改善农业金融,使大量资金流入农村,以解除地主的高利贷债务负担,并购置农用生产设备,于是乃依照柏林商人皮林氏〈Diederich Ernst Buring〉的建议,提倡组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即举世闻名的所谓Landschaften。

这种组织的内容是凡欲借款的地主联合成立合作社,由政府授以发行公债券的权力,于是该社得以社员联合的土地为担保而发行公债券出售,换取现金,借给社员。

这种组社的办法于1796年八月得到普鲁士王的批准,第一个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在次年成立于普鲁士邦的西里西亚省,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这样的合作社。

从1849年起,这些合作社规定,凡农村人所有土地价值在1500马克以上者,即可入社为社员。

此后的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日趋于平民化,并不是专为贵族大地主的利益而设,且常贷款协助农民购买耕地,成为主要的长期农业信用。

放款的期限一般是十年到六十年不等,分年偿还,年利约5%。

这种合作社在德国东北部非常普遍,并联合组成了若干“联合银行”〈Union Banks 〉,代所属各社经营债券的推销、兑现、及付息等业务。

短期和中期信用
德国的短期和中期农业信用机构以雷发巽式及许尔志式的信用合作社为主,尤其是雷发巽式的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组织的基础,为世界各国农业金融所效法,在各国农业金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国的雷发巽于1849年开始领导农民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渐由德国的西南部向全国各地农村发展,雷氏乃于1872年联合各社组织第一个地方农民银行,与各信用合作社相结合,后又于1876年创立了一个中央农民银行,与各地方农民银行相结合。

各地方信用合作社与各银行有了中心的联络机构,资金畅流,信用增强,发展就更快了。

1888年雷发巽去世时,德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有
1500个,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前,则有18000多个,社员200多万人。

战后德国国土分裂,东德的情形不明,西德方面在1960年约有11000个,1964年减为10300个,社数减少是因为合并的结果,并不是衰败的迹象,实际上社员人数与营业数量在不断增加,1964年社员总数达230万人,每社平均有社员230人。

这些合作社有许多区联合社组织,又有一个雷发巽中央银行〈Central Raiffeisen Bank〉与众多的分支行广布于农村中,结合各合作社,构成一个强固的农村金融网,对德国的农业发展贡献极大。

在这些农业信用合作社与它们所组合的农民银行之上,还有一个最高层的银行,名为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是全国性的大合作银行,统率全国的各种合作社〈不仅是农业信用合作的中央银行〉。

许尔志(Hermann Schulze)是与雷发巽同时代的人物,两人亦同时领导德国的信用合作事业,但许氏的合作社多是为都市小工商业者而设,只有少数社为农民所利用,故其在农业信用上的重要性不如雷发巽合作社大。

雷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放短期及中期款给农民,供生产之用,许式合作社只供给数月内的短期信用,如透支及贴现放款之类。

论德国合作金融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启示
1 我国农信社——合作金融的现状
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自产生那一天起就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在历次制度变迁中演化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产权不明晰,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量不良资产沉积,“信用合作”有名无实,使农信社已无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

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的农信社想急于甩掉“农”姓帽子,借体制改革之际,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蜕变,致使农信社成为农村资金非农化的一个重要渠道。

农信社在支持“三农”、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所
发挥的作用在逐步下降。

2 合作金融的典范——德国农村金融制度
德国是信用合作运动发源地。

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共分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

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德国的合作金融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
(1)坚持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

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是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等,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只要体现了这一核心原则,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

(2)建立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德国合作金融组织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之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组织均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上而下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

(3)合作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组织体系内的相互合作关系。

在保证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其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相互合作,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4)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业务上的商业化经营。

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

因此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5)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管理手段,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并提供法律保障。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

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3 对于我国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我国国情与德国明显不同,但是根据德国的经验,我们也有可借鉴之处。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无论从功能还是性质定位,都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

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还是有很大需求的。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垂直型农村信用社体系。

农民是我国的弱势人群,主要由农民投资人股并为农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必然是一个弱势组织。

农村信用社在各地各为法人,相互分割,不成体系,且网点大多在基层,地位较低,利益容易受到侵蚀等问题,总分行制纵向管理体制恰恰能有效地规避地方行政干预和分散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同时,以银监会合作部管理人员为基础,组建全国性的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省级行也是管理行,县级行才开展业务。

再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相配套。

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农村金融的重要性以及政策上向农村金融的倾斜。

特别是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就目前农村金融需求来看,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显然难以独立支撑。

因此,无论是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来看,还是从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来讲,农村金融改革都应该避免形成独家垄断格局,应实现多样化,保持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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