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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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正文: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六日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二○○五年四月九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五年三月九日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本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评委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和若干行业评审组。

市科技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奖励办选聘,报市评委会批准。

第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被授予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医疗卫生、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
成绩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作项目,在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

(四)在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一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组织:
(一)与在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

(二)向在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提供、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最高科学技术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该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70项(其中,技术发明奖项和特等奖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具有申报和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推荐)者应当按要求填写由市科技奖励办提供样本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科技奖励办。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励办负责申报(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和形式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按专业(学科)提交市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行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市科技奖励办综合平衡后,向市评委会提出拟授奖项目、人选和等级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异议期为一个月。

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等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市科技奖励办的建议,对授奖项目和等级做出决议。

市科技奖励办对市评委会做出的市科技奖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类别、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市长签批,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奖项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奖项应当与登记的奖励范围相一致,其评审结果应当以年报形式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报(推荐)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
取缔。

第二十六条参与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九日起施行,此前本市与市科技奖励有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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