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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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我市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3〕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金设立。

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功能是接受省级拨付的应急救助资金、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等。

(三)基金筹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市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由市卫生局具体经办。

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救助基金具体经办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基金监管。

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成立,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为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

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四、疾病应急救助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应急救助资金。

(二)救助审核。

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

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审核由市卫生局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

市卫生局应于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给相关医疗机构。

五、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审核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补助资金,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强救助基金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应尽力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高制度的知晓率和受益率。

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

七、自2015年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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