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个税起征点调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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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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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011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
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材料二、
争论颇久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多次测算、修订,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了初审。
此次个税调整,旨在通过提高起征点,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及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等措施,减轻劳动者个税负担,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以刺激大众消费,为缩小贫富差距加力。
媒体预测,此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后,超九成纳税人的税负减少,约五成纳税人的税负被减免,将大大提高中低端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在当前经济转型的大战略背景下,无疑这些措施极为必要。
毕竟,降低工薪阶层税负,是调整分配结构、促进国内消费的好事。
而且,目前个税仅占中国税收总额的6%到7%,起征点的提高也并不会对整个财政体系造成大的损害。
而这种以增加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力、平衡富人收入水平为目的的政策调整,也反映出中
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缩小贫富差距的决心。
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最好手段,这点毫无疑问。
中国目前正努力运用这一工具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这种努力值得赞扬,但仍有更上一层楼的空间。
对中低收入民众来说,起征点和税级的调整,对他们的收入水平影响其实并不大。
媒体预测此次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3000元,但这一改变对平均月薪绝大多数在5000元以下的城市工薪阶层和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农民来说,区别显得微乎其微。
作为“税负指数”全球第二的国家(美国《福布斯》2009年评出,法国为全球第一),中国人需要缴纳的税负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实更多还是在购买商品时包含在价格里的消费税(如被称为“馒头税”的增值税)等间接税。
这些税种对每个人来说,税率都是一样,但中低收入者相对负担更大。
在目前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现实情况中,如能通过退税补贴或者将间接税转为直接税等操作方式,对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效果应该更明显。
对中国的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与普通民众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税收过低,而是富人们的财富积累,一些是通过资源垄断,拥有大量的隐性或灰色收入。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指出,此次个税改革还将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其中重点征管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将从多个方面着手,堵住高收入者逃避税的关键漏洞环节。
在扶持穷人的同时,强化对富人的“堵漏”,说明官方已注意到了问题所在,并正努力将富人们的收入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社会的二次分配。
只是,在中国的特殊情况下,富人们的隐性或灰色收入很多都是税收的死角,想通过调整个税起征点和税级、加强对偷漏税等行为的监管等方式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显然力度还不够。
要想真正将富人该征的税都征上来,需要中国能够建立完善的收入监管体系,目前一些地方正在进行的公务员财务公开试点,是这样一种有益的尝试。
但如何从金融体系、法律体系等各个方面来监督那些富人们公开自己的灰色收入,这恐怕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全方位的税制改革。
材料三、
从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该法已历经5次修改,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调整起征点。
就总体趋势而言,这一系列修改,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保持了基本同步,它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在二次分配中的基本价值,也有利于为社会的经济公平多一分保障。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到目前为止,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主要分布于月薪1500—3500元之间,换句话说,对月薪3000元以下人群免征个人所得税,就是为最广大的工薪阶层的利益考虑。
大约从5年前开始,有关个税起征点的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工薪阶层对自身利益的关切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国家的税收政策与社会公平机制有所脱节时,就会引起社会的敏感反应。
就大趋势而言,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再次调高,已是必然。
现在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矛盾的复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仅是提高起征点,已经不足以体现和保障公平,即便将来个税起征点提高之后,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
首先,过去多年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机制已经
证明,不管个税起征点是多少,真正被严格课税的仍然是最普通的工薪阶层。
因为这一人群收入固定,来源单一,有了税收代扣代缴政策,这些人的税收会一分不少被扣除。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高收入群体、非固定收入人群,其个人所得税逃漏现象非常严重。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必须主动申报纳税,可实践中这一规定几近空文。
就此而言,在公平依法纳税问题上,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群体依然形成了严重的不公平局面。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需要税务部门真正严格执法,并且让税务部门获得更多行政强制权力,使其可以对高收入群体启动调查和相关程序,以防范其偷税漏税。
其次,税收的本质是经济上的二次分配,收入高者必须缴税以服务国家和社会,但这只是一个人的经济义务,而不是一个人的身份前提。
但在实践中,税收在有的地方成为公民获得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前提,这就背离了税收的本质。
比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有连续缴纳了一定年限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才有资格买车或者买房。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是低收入群体,他本无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因此失去了买房买车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可能性。
这样的政策,貌似合理,实则是以税收来确定公民身份和权利的等级,它是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典型歧视。
有鉴于此,国家立法部门需要修改法律,明确在税收相关法律中规定,禁止以纳税与否作为一个公民获得社会基本权利的前提。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以税收扣缴情况作为区别对待人群的先决条件,就会使弱势群体失去更多权益。
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本意是照顾弱势群体,而其他公共政策如果以未缴税为由损害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不仅会使税收区别对待政策失去本来意义,还会形成更大的社会不公。
因此,国家一方面应该提高起征点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大力更新观念,把税收作为公民的一种奉献而不是一种交换条件。
只有这样,照顾绝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才会起到真作用。
材料四、
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本次个税改革能在以下四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所以,两个措施是不一样的,减除费用的提高是普惠,所有的人都会享受到。
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进行结构性的变化,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减税,所以在减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
同时,为了解决由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带来的减税,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还会增加纳税的负担,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导向是一致的。
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材料五、
中国纳税人群中,中低收入群体承担着65%的个税贡献率,与税收先进国家富裕阶层承担70%左右税负形成鲜明反差,与税负公平、量能负担的征税理念存在过大偏离。
在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起征点是800元,同期的1985年,城镇职工月均收入也不过127.16元,够得上缴税水平的人凤毛麟角;然而这个800块钱的起征点一直沿用了20多年,直到2005年才调整为1500元,而同期2006年,800元翻了一番,到了1,600元;2008年3月,进一步提高到了现行的2000元作为起征点,这其间国民收入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CPI 增速也几乎能与GDP增速相媲美,个人收入和生活成本提高都堪称巨大,然而个税起征点却屡屡反应缓慢,这与国家上调油价利率和水电气价格时的迅猛相去甚远。
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始征收第一年的总税额只有500万元,而2010年个人所得税总税额已达到4837亿元,是30年前的近10万倍,成为中国第五大税种。
4800亿的绝对值单列出来确实相当巨大一比,但是这仅仅占总税收收入的6.3%而已,中国在商品流通领域所征收的重税使得个税在比例上看起来就不怎么起眼了。
但是即便是对于国家来说几乎不值一提的一小笔,仍然不愿放弃还利于民。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曾表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如果由2000调整为3000元,纳税人口将减少到税基人口的12%,如果提高到5000元,则只有3%的人纳税,这个税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
在实际运作中,个税不仅没有起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杠杆作用,反倒成了瞄准中低收入者腰包的抽血工具。
工薪阶层逃不掉个税征收,而富人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拿1元年薪的比比皆是,实际收入可以轻松实施避税。
例如,虚开各种发票将生活成本打入公司经营成本等等,轻松即可逃掉所有的个人相关税务负担,这些做法之普遍,甚至都已经不能称为秘密。
调整个税,不如调整间接税负。
我国公民的税负更多的是来自隐藏于商品中的流转税。
”2010年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和进口税的税收的总和占到了全年的69.5%。
这几项间接税都隐含于商品价格,收税于无形中。
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都是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的比重很小。
所谓直接税就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都是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可以用提价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关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都是间接税。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料,在32个发达国家,直接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薪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2005年平均为68.1%,间接税(货物和劳务税)为31.9%。
其中,一项以1965年至2008年为时段的统计显示,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美国是49.8%,德国是39.7%,英国是36.9%,日本是30.6%,法国是27%,而中国只有6.8%。
既然在流通领域税负如此的沉重,那么甚至可以说取消个税也不算过分。
材料六、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之后,数千万纳税人受益,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其中也有一部分人因此“受伤”。
由于个税起征点上调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各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
一些既无法出具个税缴纳证明,又没有加入社保的外地户籍购房者,将面对一个欲购房而不能的现状。
9月1日起,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新个税标准将正式施行,而马上就要圆自己买房梦的小赵,却为此发了愁。
由于目前实施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均要求外地户籍购房者提供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证明。
而户籍在莱芜、工作在烟台的小赵,恰好所在单位无法提供社保证明,自己的收入又达不到个税征收的标准,无法出具缴税证明。
为之奋斗多年的买房安居愿望,很可能因为没有纳税证明而变成泡影。
眼下,这种个税起征点提高与限购政策相冲突的问题,在很多城市都制造了政策难以衔接的尴尬。
除了实行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即便拥有北京户籍的市民,如果无法提供5年以上的个税缴纳证明,就连买车挂牌上路,都无法实现。
看上去,好像是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减税政策误伤了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其实这并非个税调整的失误,而是与之相关联的一些政策没有与之联动,表现出了滞后和呆板。
由此,拉开了一个政策的空当,让一些人进退不得。
其实,不论是对买房还是买车进行限购,其本意均在于抑制盲目的消费和不合理的炒作,让资源的分配回归公平和均衡。
由此出发,对于购房或者买房消费需求的衡量,应该有一套全面的评判方法。
例如住房限购政策,就以家庭名下房产数量作为能够继续买房的重要标准。
在这些评判标准中,能否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只是用来甄别是否为本地常住居民的标准之一,其重要性尚不足以达到“一票否决”。
另外,即便要以纳税来证明,无论是否缴纳个税,所有的消费者其实都已在日常消费中,向本地税务部门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等没有明示的税种。
同是纳税人,都在缴税,又为何一定要以个税证明作为进入市场的门票?
但在相关部门看来,由于个人所得税覆盖面广、涵盖信息内容丰富、操作执行度高,对于想要以限购政策提高消费“门槛”的有关部门来说,是最好的审查个人资信情况的证明之一。
要知道,对诸如购房条件这样的重大政策,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中,不应只考虑自己执行的便利,而忽视市民操作的难度。
既然此次个税起征点的修订充分尊重了民意,今后在执行与之相关的限购政策时,能否也多倾听群众的声音,制定出既有实效又不给群众增添麻烦的政策,比如房管部门在外地户籍市民购房认定中,能否采信当地企业提供的工作期限和收入证明;私营企业主买房时,能否以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信息作为证明?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是让利于民的好事,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在相关政策上做出调整,不能让公众承担政策相冲突的后果。
材料七、
此次个税改革算是尘埃落定了,但一波三折的过程让人觉得五味杂陈。
起征点最后能够顺应民意,从二审草案的3000元提到3500元,这当然是个好消息,但我却高兴不起来。
因为这一变化来得太突然,这一让步也有些不明不白,就在前两天人大表态时还坚持3000元的起征点,而公众也不知道是哪些因素、哪些代表主张调高了起征点。
看上去这有些吹毛求疵,其实不然。
此前人大在个税一审后公开征集民意,23万条意见中85%都对3000元的起征点不满,但二审草案的起征点仍然坚持3000元,只是将个税第1级税
率由5%降为3%。
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种让步,但仍无法让对此期待甚高的民众满意。
所以,只是征集民意还没用,要想让民众的意志通过法律体现出来,还需要人大代表能够尊重民意,即便其主张和民意不符也应向民众提前解释清楚。
这就要求人大“阳光审议”,让公众能从中知晓哪些代表在为自己代言,哪些代表的主张和自己的利益不符。
但此次,公众只是获知个税起征点将提升至3500元的结果,对其过程却不甚了然,使得个税起征点调高的价值打了折扣。
如果这也算是民意的胜利,那只能说是一场不明不白的胜利。
对公众而言,起征点的调高更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恩赐,或意料之外的红包。
因为,没有公开就没有经验可循,这样的民意胜利也就难以复制。
我们需要对个税作用和个税改革从长计议,比如,是将个税作为潜力税种来看待还是应强调其均贫富的作用,调整方案是应由民意代表提出还是应由财税部门制订,如何能让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赶上一路走高的物价,怎样才能避免高收入者的偷税漏税,何时才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等等。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人大征集的民意如何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如何权衡直接民意在立法中的比重,以免民众丧失参与的积极性。
只有拿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才能让个税问题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而不必隔三岔五地修改,以免虚耗社会的注意力。
这次的个税修改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有关个税改革和开门立法的相关问题远没有尘埃落定。
期待相关专家能够未雨绸缪,制订出个税改革的一揽子方案,既现实可行又能反映民意,也希望人大能够在征集民意的基础上补上“阳光审议”,实现真正的开门立法。
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至此,备受争议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尘埃落定。
你认为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是否合理,进行个税调整有无必要?(本题分值:100分)
作答字数为0建议答题字数50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