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各县市政府增置国小教师员额实施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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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組分組講座東湖國中楊明惠老師
講題:國中專(兼)任輔導教師編制及授課節數
臺北市國民中學101-105學年度設置輔導教師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10條。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三) 101年1月20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四) 101年12月25日修正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五) 教育部「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出版中)。
二、目的
(一)配合精緻國教發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化。
(二)落實國民中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
(三)有效支援國民中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四) 強化輔導教師專業輔導能力,積極投入學生輔導工作。
四、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學逐年編制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之進程
五、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
(一)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專任輔導教師亦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
(二)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三)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依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 C 號令辦理,其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1.於101學年度至105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自106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
師證書。
六、輔導教師授課節數原則
(一)專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0-2節。
(二)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12節(102學年度試辦結果檢討後,將作為本局制定國中
兼輔教師授課節數之依據)。
(三)為充分進行專業之學生輔導工作,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免兼導師、不宜擔任代理導師,
並不得再兼、代課。
七、輔導教師核心工作規範
(一) 實施個別諮商與輔導
1.專任輔導教師每週平均個案數為8-12人。
2.兼任輔導教師每週平均個案數為(19節-授課節數)/2±1人計,不足1人以1人計。
3.專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個案服務人次以每週平均個案數*15週次計。
(二)規劃並執行小團體輔導
1.專兼任輔導教師每學期均應帶領1-2個介入性輔導議題之小團體輔導。
2.兼任輔導教師若未帶領小團體,應加計於個案服務量。
(三)提供家長和教師有關輔導與管教之諮詢。
(四)專任輔導教師應依據學校本位之輔導需要,針對全校或班級提供宣導服務。
(五)執行學校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附件一)。
八、規劃輔導教師在職教育
(一)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18小時。
(二)輔導教師應參與學校每年定期辦理之個案研討會議。
(三) 輔導教師得參與本局規劃之系統性輔導研習、分區督導
1.職前講習:每年8月針對新任輔導教師辦理(一天)。
2.分區導督:每年9月至翌年6月針對專兼輔教師辦理(專輔共12次、兼輔共8次)。
3.同儕督導:每年9月至翌年6月針對專兼輔教師辦理(每月1次)。
4.專業成長研習:每年1-2月開放所有專兼任輔導教師自由參加(二天)。
九、落實輔導教師工作績效
(一)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須接受專業督導、自我考核(附件二、三),並陳核主任、校長、本局,另亦適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二)本局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十、其他
(一)考量專業性質不同,又目前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之人數皆尚未達法定編制,因此104學
年度之前暫不考慮開放校內專任及兼任輔教師轉任。
(二)專任輔導教師係屬各校正式編制內專任教師,其一切權利義務比照一般專任教師之規定
辦理。
(三)輔導教師工作時間比照一般教師,每日8小時;寒暑假雖不必到校上班,但仍應主動、
定期、持續關懷特殊個案。
十一、本計畫呈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附件二
臺北市(學校)學年度第學期專任/兼任輔導教師工作檢核表教師姓名:
職務:□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
請專兼任輔導教師自行檢核本學期工作執行狀況,根據所描述工作項目,填選實際工作情形:
填寫人:輔導主任: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