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
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05.14
•【字号】豫司文[2004]96号
•【施行日期】200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实
施计划》的通知
(豫司文[2004]96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附: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实施计划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现根据省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制订如下实施计划:
一、学习动员阶段(4、5月份)
1、司法厅成立全省集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分析
研究并纠正存在问题,交流经验;
2、成立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
3、编发全省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简报若干期;
4、下发《律师诚信执业手册》至每位执业律师;
5、下发全省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学习材料指引;
6、5月10日前,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召开本地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并将本地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方案报省厅备案;
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向社会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律师投诉事宜;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学习动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9、落实司法部与最高法院即将联合召开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拟与省法院联合召开有关座谈会;
10、5月中旬省厅分九个组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精神,督查各律师事务所学习动员阶段进展情况;
11、各律师事务所对动员学习阶段进行自查总结;
12、省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省直所学习动员阶段进行检查,并提出转入自查自纠阶段要求;
13、组织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培训班;
14、组织新闻媒体对学习动员阶段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15、5月下旬分别召开片会,总结学习动员阶段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转入自查自纠阶段要求;
16、5月下旬以各省辖市为单位,对学习动员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5月底报省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6、7月份)
17、省厅下发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要求;
18、省厅下发关于加强律师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
19、以省辖市为单位向社会各界发放律师行风评议表;
20、以省辖市为单位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意见;
21、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查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及原因分析;
22、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当事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23、各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的问题归类上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4、各律师事务所制订整改措施,并上报;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逐个研究各律师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25、省厅分片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
26、组织新闻单位对各地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和事迹;
27、配合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就《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赴各地检查;
28、7月底,以省辖市为单位向省厅提出开展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转段申请;
29、省厅分片召开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步工作;
30、组织律师学习全国律协举办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远程教育。

三、集中查处阶段(8、9月份)
31、以省辖市为单位制订集中查处阶段工作方案;
3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律师所上报、投诉反映的属行政和行业惩戒范围的案件逐件处理;
33、省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重点查办屡被投诉、群众意见大、社会影响坏的不良律师和违规律师事务所;
34、省律协和各省辖市律协按照权限对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惩戒;
35、各省辖市司法局和各级律协对查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及时上报,并向新闻媒体披露曝光;
36、落实司法部和有关部门在此期间召开的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活动;
37、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培训;
38、省厅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集中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39、9月15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向省厅上报集中查处工作总结和需要省厅、省律协处罚和惩戒的案件及证据材料;
40、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工作。

四、建章立制阶段(10、11月份)
41、省司法厅修改河南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登记若干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操作规程》、《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42、省律协制订《律师事务所管理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完善《加强律师投诉处理的意见》、《律师业务受理规则》等;
43、省司法厅拟与省人民检察院制订已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实施细则》和《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
干意见》的落实措施;
44、省司法厅拟于省公安厅制订《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
45、部署落实财政部和司法部即将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
46、省司法厅拟与省发改委出台《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7、各省辖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制订落实省有关部门政策和规章的配套措施;
48、各律师事务所完善和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
49、11月底前,督促各律师事务所要为全体律师和聘用人员办理社会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等保障事宜,并设立培训、职业责任保险基金;
50、省律师协会拟出台行业自律规范;
51、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规范;
52、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11月前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完善律师诚信执业体系;
53、各省辖市建立和完善律师党组、司法局律师党总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54、省厅拟于11月中旬分组检查各地建章立制情况;
55、11月下旬,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对本地建章立制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提出转段申请;
56、省厅召开片会,部署转段工作。

五、整改验收阶段(12月份)
57、省厅制订并下发整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
58、各省辖市司法局制订实施细则;
59、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全所人员、聘用律师、合伙人会议,对集中教育整顿工
作回顾总结;
60、律师事务所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对每位律师进行民主测评,并对每位律师实事求是鉴定;
61、律师事务所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总结和对每位律师的评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2、各律师党支部对党员律师发挥作用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需要处理的党员情况报司法局党总支;
6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成立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验收组织,对每个律师事务所按管理权限进行验收,并对每个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定;
64、省厅组织人员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65、12月20日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集中教育整顿验收总结;
66、省厅召开会议,总结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部署下一步律师队伍建设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