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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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6]8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
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咸宁市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细则
为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2016-2020年,全市地方志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治志、改革创新、质量第一、修用结合的原则,推动全市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第二轮县(市、区)志编修任务,实现市、县(市、区)综合年鉴全覆盖,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总结和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推进地方志成果的开发利用,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和管理,不断开创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