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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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 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二发﹝1996﹞11号 【发文日期】1996-05-08 【实施时间】1996-05-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