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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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坝区、上下游河道、边坡等厂坝保护区的管理,保证水电站日常正常生产活动、水库大坝行洪安全,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站厂坝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电站行洪安全以及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意外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以及防止其他人员进行影响电站生产的非法作业而划定的地域范围,包括大坝两岸坝肩、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泄洪区及两岸护坡、边坡、河堤及防护堤、引水系统等水上、水下、两岸部分。

第三条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期、工程运行期的厂坝保护区监督管理,各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是本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区范围划分

第四条在进行大坝开工建设时,大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当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五条已建成大坝尚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坝运行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审批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要求、电站规模、库容、枢纽布置、周边自然环境等情况划定厂坝保护区,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划定范围的主要原则:

(一)大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不少于500 m、下游河道不少于700—10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5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100 m。

(二)中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300——500 m、下游河道500—8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3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 m。

(三)小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200——300m、下游河道300—5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m。

(四)引水式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坝首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200—300m、下游河道300—500 m;河道(或水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m。

引水渠渠道以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5m—10m 为保护范围。

厂房尾水以尾水渠出口下游100-200m、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尾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作下游河道保护区。

第七条各水电站可根据本电站周边自然环境、电站原建设征地的实际情况,如需划定的保护区不在征地范围,原则上不再进行重新征地,应与当地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如无法划入保护区范围,也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三章保护区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水电站及其管理单位要明确厂坝保护区管理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水电站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在水电站厂坝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损毁水电站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观测设施、变电站、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交通道路。

(二)在保护范围区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捕鱼、网鱼、钓鱼、安装网箱、游泳、划船及乱停靠船只,在下游行洪线以下的岸边玩耍。

(三)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保护区内修建码头、渠道、鱼塘,晾晒粮草,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物品。

(五)在渠道上乱挖堤扒口、截流、引水;在土坝上放牧等。

(六)其他可能危及水电站设施、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水电站在发现有人进入保护区范围从事所禁止的活动时,应及时规劝当事人离开保护区或阻止当事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如不听劝阻或协商不成,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村委会及或有关部门反映汇报,并配合、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在向当地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提请划定保护区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复或批准,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告或逐级进行公告,同时进行向水电站上下游两岸及附近居住、村民张贴布告、发布公告等。

第十三条水电站及其管理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每年不应少于两次通过张贴布告、发送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在汛前要做好全面的宣传,可在上、下游河岸居民较为集中区域、村委、乡镇等设置集中宣传点进行宣传。

第四章保护区标志设置

第十四条各水电站应在电站厂坝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树立告示牌、警示牌。

(一)告示牌内容包括当地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电站厂坝保护区的文件、规定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或活动、保护区范围、造成后果等内容,主要设置在大坝(包括厂房)坝端两岸及上、下游保护区尾端,且相对较为明显的位置;告示牌一面写上“禁区”,另一面是写告示或公告的内容,告示牌的尺寸约为200×250厘米(高×宽)。

(二)在保护区的河道两岸还应设立“禁止游泳”、“禁止钓鱼”、“禁止挖沙”、“禁止捕鱼”等警示牌;警示牌的尺寸约为100×150厘米(高×宽)。如上下游两岸护坡或边坡有条件,在护坡或边坡上也作出相应的警示标识等。

(三)告示牌设置的材料原则上用钢筋砼或砌砖,以防止破坏;警示牌原则上以角钢焊制的架子安装,也可用钢筋砼或砌砖,告示(公告)、警示牌的规格和要求详见附图1、2。

第十五条有人员可进入水库或下游尾水渠、河道禁区内活动的水电站,还应设置高音喇叭、警笛在开闸门泄洪前进行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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