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1997.12.17
•【字号】宁价费[1998]第020号、宁卫财字[1998]第7号、宁财综[98]26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宁价费[1998]第020号、宁卫财字[1998]第7号、宁财综[98]26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颁发的宁价费字[1997]第072号《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已实施一段时间,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疫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5号令《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宁卫防字[1992]45号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通知中的法定预防性体检附表二中,特殊工种检查项目进行修订,即从业人员性病的体检对象更改为“对特定人群进行预
防性体检”。
具体范围确定:淋病检查为公共场所中的宾馆,旅店招待所、游泳池、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梅毒检查为餐饮业、文化娱乐场所(提供酒水的)。
以上收费标准不变(见附表)
二、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举办的各种卫生防疫防治培训班收费按苏财综[95]170号文中职业技术教育普及型每课时1元执行。
每次不超过18课时。
教材、资料费按实计收。
三、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严肃物价纪律,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均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由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特殊工种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
┌────┬────┬──────┬───────┬──────────┐
│选择病种│体检项目│收费标准│体检对象│收费依据│
││││││
├────┼────┼──────┼───────┼──────────┤
│性病│淋球菌│3元/人次│对特定人群进行│宁卫财[94]4号│
││梅毒抗体│5元/人次│预防性体检│苏卫财[93]1号│││││││├────┼────┼──────┼───────┼──────────┤
│艾滋病│艾滋病抗│30元/人│涉外宾馆客房│ 苏价费字[96]│││体│次│洗衣房从业人员│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