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剖析,看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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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剖析,看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
近年来,跨境电商愈演愈火,而各类侵权
问题也是随之而来,除了众所周知的大公司如
Disney、levis以外,还有一批后起之秀,如:
Frisbee飞盘玩具、PHLAT BALL(减压玩具
球)、瑞士军刀(十字架商标)、Peppa Pig
小猪佩奇、指尖猴子、Brian Flakes雪花片、
指尖陀螺等等。
在这么多侵权的案件当中,占比最多的是
商标侵权和外观侵权,而今天我们将先通过案
例分析,再总结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案例剖析
原告A于2015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2月获得授权。
2017年1月,原告A发现被告B销售的产品及被告C生产的椅子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认为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停止销售,被告C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万元。
就原被告相同设计特征来说,原告A授权外观设计两边镂空、中间垂直倚靠结构的圆形月亮门椅背、下凹弧形的椅座、支撑筋及椅背、椅座、扶手、椅垫、椅腿及支撑筋的基本形状、大小、比例关系、整体颜色等设计特征,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独特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中均基本具备,可以认定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
对于本案中涉案专利和涉案椅子,上海知产法院比对后注意到,椅垫在整个椅子中所占的面积较大,椅背中央倚靠位置亦处于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均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涉案产品椅背中央倚靠位置的原木色垂直长条结构及椅垫色彩及矩形数量的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上面提到的专利判定方法第三条,二者之间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所以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知产法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类型、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可能的利润、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
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管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定标准。
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综上,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