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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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皖新广法字〔2015〕13号
•【施行日期】201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
现将《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1月30日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对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进行汇总,对行政处罚中易发、多发的执法不适当问题进行分析,形成指导案例(包括示范案例和不适当案例两类),作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第三条各市(省直管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任务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报送上一年度下列行政处罚指导案例:(一)涉案金额或物品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新型的;
(五)案情复杂的;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七)其他具有普遍意义的。
报送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提交编撰的行政处罚指导案例文本以及指导案例案卷复印件。
第四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可从各地报送参加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案卷中选定指导案例。
第五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对各市(省直管县)报送或从案卷评查中选定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
编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但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条编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
第七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对经审定的指导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公布,供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参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建立指导案例电子数据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数据库所存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九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应当对指导案例进行清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案例优于前指导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条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可以参考指导案例,结合案件实际办理,力求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但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