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高等级实验动物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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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高等级实验动物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号】辽环函〔2015〕161号
•【施行日期】201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高等级实验动物中心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辽宁中医药大学:
你单位报送的《辽宁中医药大学高等级实验动物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附送的《辽宁中医药大学高等级实验动物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根据现场检查组意见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5年第6次会议审查,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校园内西部,学校基础部南、辽宁中医药煎药室北。

建设内容包括动物实验室、动物发放室、实验观察室、饲养室、清洗室、实验准备室、解剖室、设备辅助间和机房。

实际占地面积925.27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3916.88平方米。

项目实际投资13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50万元,占项目实际投资的3.84%。

我厅于2011年4月以辽环审表〔2011〕23号文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1年4月工程开工建设,2012年11月工程建成。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如下变更:项目占地面积由500平方米变更为925.27平方米,项目建筑面积由2000平方米变更为3916.88平方米,楼顶南侧增建机房。

针对上述变更内容,辽宁中医药大学委托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辽宁中医药大学高等级实验动物中心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实验室废水经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排水管网排入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

(二)实验室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进行处理。

项目供暖依托辽宁中医药大学现有锅炉房。

(三)鼓风机、泵等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

(四)实验室固体废物为受试动物尸体、一次性医用实验用品、饲养动物粪便等,均通过独立的污物通道送至冷藏室暂存,定期送往沈阳市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实验废气排放口氨气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

(二)废水总排口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应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
投入运营。

你单位应按照沈阳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完成依托锅炉房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并严格执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4〕141号)有关规定,确保本项目所依托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依法处置,并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请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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