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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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意义
▪管辖权的确定
▪管辖权的冲突
第一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一、概念,涉及两个内容
1、内国有无管辖权:根据内国规定确定——直接一般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外国的诉讼程序在内国有无效力(承认和
执行)——间接一般管辖权
二、种类(重点)
1、诉讼目的分类:
A 对人诉讼—传票能否送达被告人
B 对物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在法院国境内或有
关标的物在法院国境内
2、确定管辖权的基本依据分类:
A 属地—被告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发生地
B 属人—国籍
3、管辖权的强制性分类:
A 专属—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涉关国家的某种利益
B 任意—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延伸
4、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权过程中的作用分类
A 强制—全是专属的;
B 协议
▪意义(了解)
第二节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
规定
(一)属地管辖原则
1、普通地域管辖——一般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3、特别地域管辖
4、可类推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案件(二)专属管辖
(三)协议管辖
(四)推定管辖
(一)属地管辖原则
1、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
a.《民事诉讼法》第22条:
(1)被告住所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民诉》司法解释:
(1)第4条:如何确定公民与法人的住所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第5条: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属地管辖原则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特殊管辖)
——《民诉法》第23条:
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属地管辖原则
3、特别地域管辖(特殊管辖)
(1)“特别¡±的含义:
a.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我国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行使管
辖权;
b.“特殊情况”是指“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

(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于涉外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纠纷,虽然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只要下列有任何一项位于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履行地;
c.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d.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e.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f.侵权行为地。

4、民事诉讼法第26-33条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案件。

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时,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他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4、246条:
a.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b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c.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注:上述地点位于在我国境内,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d.在我国履行的三类涉外资合同引起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
辖。

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5条
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推定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的。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c.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涉外民诉协议管辖)
a、适用范围: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b、当事人范围:涉关当事人
c、选择范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d、法院管辖权的范围: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e、选择方式:书面形式;
《民诉》25条:(国内民诉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推定管辖(默示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应诉管辖或者推定的协议管辖(默示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的,则推定被告承认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冲突原因
1、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冲突
3、一事两诉
一、直接原因:
立法的差异
二、间接原因:
1、管辖权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同
2、对法律事实的理解不同
3、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不同
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迁离婚,向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

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

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8日批复指出:在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 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第2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 [提问]
▪ (1)张雪芬已在中国法院起诉,且中国法院已经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张雪芬是否还有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权利?
▪ (2)美国法院受理张雪芬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3)中、美两国法院都对张雪芬离婚案行使管辖权,那么,美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在我国境内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解决冲突的途径:国际协调(熟悉)
(一)立法:
1、国内:
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
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的范围
2、国际: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二)司法:
1、保证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利
2、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积极冲突)
3、扩大管辖权(避免消极冲突)
4、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我国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和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民四庭《解答》第4条
▪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
执行该判决的,按最高法院《意见》第318条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院《意见》318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我国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可例外的受理
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件。

我国立法:《民诉》司法解释第1条(13)、(14):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002,19.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在英国诉讼
▪ b.必须在中国诉讼
▪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2006,3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2007,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

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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