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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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一、概述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二、需填报的表格、资料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
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我们的承诺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或备案工作,并在报送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上签署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的意见,送达纳税人。
四、温馨提示
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五、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