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实施阶段)

合集下载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四部分,自20xx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中建监协[2020]15号文)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中建监协[2020]15号文)

中建监协[2020】15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 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3.1项目监理机构 (4)3.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7)3.3监理文件的编制 (10)4施工准备阶段 (17)4.1一般规定 (17)4.2工程质量控制 (20)4.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1)4.4工程进度控制 (21)4.5工程造价控制 (22)4.6合同管理 (23)5实施阶段 (24)5.1一般规定 (24)5.2工程质量控制 (25)5.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7)5.4工程进度控制 (29)5.5工程造价控制 (30)5.6合同管理 (31)6竣工验收阶段 (35)6.1一般规定 (35)6.2竣工预验收 (35)6.3竣工验收 (36)7监理工作信息化 (38)1总则1.0.1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服务过程、服务成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3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5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0.4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

1.0.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坚持预控为主和动态控制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重点分析,以及安全监理重点分析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重点分析,以及安全监理重点分析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重点分析,以及安全监理重点分析(一)工程造价控制方案本项目应体现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并做到投资合理,在保证建设单位要求的标准、满足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合理的投资完成本项目是我们和建设单位共同的目标。

因此我公司建议采用积极的预先控制方法,这样即能合理控制投资,又能有序把握进度。

(1)工程造价预控方法做好造价分解结构(WBS)将工程造价进行分解,原则上分解到足够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程度;造价分解结构覆盖了工程的全部分项,包括暂估分项。

按照造价分解结构计算工程量,对工程投标报价进行核对,依据工程造价数据库,以指标参数核查工程标底,对工程预算偏离指标参数的分项进行核查,编制并提交分析报告。

这项服务不仅确保了工程预算的准确性,也为评价设计品质和工程变更提供了重要依据。

2.1、造价控制的组织措施(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造价控制的责任。

(2)编制本阶段造价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

(3)建立工程款计量和支付制度、设计变更和签证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计量和支付、设计变更和签证均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技术审核;造价监理工程师负责单价和取费的审核,最后由总监审核签字的三级责任制。

(4)配备高素质高质量复合型造价监理工程师。

造价监理工程师在造价控制中不仅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定额及施工合同,而且要结合本过程特点、难点,理解掌握施工技术与方案,懂得施工管理的技能,将理论、经验与实际紧密结合。

2.2、造价控制的技术措施(1)审核施工组织设地和施工方案,合理开支施工措施费,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2)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避免不必要的赶工费。

(3)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针对量大、质量、价款波动大的材料的涨价预测,采取对策;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4)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5)利用现代统计技术编制时间—造价累计曲线(S形曲线),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实施情况实行动态控制。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范本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范本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范本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推动工程进度、保障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为了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员需要采用一系列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用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方法范本,旨在帮助监理人员指导日常工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1. 确定监理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监理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进行认真研读和理解,与业主、设计方、施工方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背景、要求、特点等情况。

3. 建立监理团队:成立专业的监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任务、权限和责任,进行人员培训和选拔,确保监理团队的专业能力。

4. 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程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程序,明确监理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确保监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5. 准备监理工具和设备:准备必要的监理工具和设备,如测量工具、检测仪器等,确保能够对施工过程进行准确、全面的监测和检测。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流程1. 监理文件的审核与控制(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要求。

(2)施工方案的审核: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序列等,确保施工方案安全、合理。

(3)施工材料的审核: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材料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要求。

(4)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

(5)竣工文件的审核:对施工方提供的竣工文件进行审核,包括竣工图纸、验收材料等,核实工程的合格程度。

2. 监理工程的现场巡视与检查(1)施工现场的巡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安全环境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67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67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最新版】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最新版】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3.1.1 一般规定1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一次。

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数量、专业、资格,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特点、不同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强度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理开展工作需要,并在监理规划中明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存有以下相关文件资料:1)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理合同复印件。

2) 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3)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授权书(如有)。

4)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图、人员进退场计划。

5)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

6) 房屋建筑工程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图集和标准等。

7) 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8) 监理人员变更资料。

复印件应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项目监理机构印章应为:监理公司名称+项目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A.0.1 的要求填写。

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开展监理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水准仪、经纬仪(或全站仪)、激光测距仪、游标卡尺、卷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并满足相关要求。

5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 天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更换。

项目监理机构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48 小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监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监理单位应为监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保障监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1.2 监理人员工作内容1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分工。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审阅监理日志。

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谈论

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谈论

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谈论摘要:项目工程监理的范畴内涵关键有以下几个方面:掌控工程的投资、进度、进度和协调等。

这些方面同样也是监理计划最基础的内容。

本文向大家陈述了房屋建筑监理的关键内容,进一步谈论了强化房屋建筑监理项目针对性方略。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内容;策略中图分类号:tu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房屋建筑监理的关键内容1.监理招标。

通过招标确定建筑监理单位,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监理招标招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是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房屋建筑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重在“能力的选择”,而监理投标报价居次要地位。

2 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规定的房屋建筑监理权利与义务关键有:2.1监理人的权利。

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②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掌控权;③发布紧急通知,签发工程暂停令权;④审核承包人有关索赔事件的权利;⑤取得报酬和享受项目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劳保条件等权利。

2.2监理人的义务。

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项目,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②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并胜任监理业务项目;③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竣工后合同终止,未经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及物品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合同终止后均应完好交还。

2.3进度监管。

将审批过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书,分解为各季度、月、周进度计划;依据分解的进度计划按时检查、监督与管理协商,在相关的例会上及时提出整改和调整措施并检查落实;对于完不成进度计划并严重滞后的施工工期,监理要与建设方协商,按照合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索赔,赶工等);对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工期延误,应及时予以办理签证并报告甲方代表;进度掌控是监理月报的关键内容,并要求用数据和表格说话。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 3 月
目录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3.1 项目监理机构.......................................................................................................4 3.2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7 3.3 监理文件的编制.................................................................................................10 4 施工准备阶段................................................................................................................17 4.1 一般规定.............................................................................................................17 4.2 工程质量控制.....................................................................................................20 4.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21 4.4 工程进度控制..........................................................................21 4.5 工程造价控制.....................................................................................................22 4.6 合同管理.............................................................................................................23 5 实施阶段........................................................................................................................24 5.1 一般规定.............................................................................................................24 5.2 工程质量控制.....................................................................................................25 5.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27 5.4 工程进度控制.....................................................................................................29 5.5 工程造价控制.....................................................................................................30 5.6 合同管理.............................................................................................................31 6 竣工验收阶段................................................................................................................35 6.1 一般规定.............................................................................................................35 6.2 竣工预验收.........................................................................................................35 6.3 竣工验收.............................................................................................................36 7 监理工作信息化............................................................................................................38 附录 A 监理单位用表....................................................................................................39 附录 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61 附录 C 通用表................................................................................................................76 条文说明............................................................................................................................77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中建监协[2020]15号文)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中建监协[2020]15号文)

中建监协[2020】15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 年3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3.1项目监理机构 (4)3.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7)3.3监理文件的编制 (10)4施工准备阶段 (17)4.1一般规定 (17)4.2工程质量控制 (20)4.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1)4.4工程进度控制 (21)4.5工程造价控制 (22)4.6合同管理 (23)5实施阶段 (24)5.1一般规定 (24)5.2工程质量控制 (25)5.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7)5.4工程进度控制 (29)5.5工程造价控制 (30)5.6合同管理 (31)6竣工验收阶段 (35)6.1一般规定 (35)6.2竣工预验收 (35)6.3竣工验收 (36)7监理工作信息化 (38)1总则1.0.1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服务过程、服务成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3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5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0.4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

1.0.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坚持预控为主和动态控制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住宅工程交付阶段监理工作实施指引

住宅工程交付阶段监理工作实施指引

目录
第一章 交付阶段监理工作职责、内容及流程 ........................................................ 1
一、交付阶段监理工作职责............................................................................................ 1 二、交付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 三、交付阶段工作时间表及维修流程............................................................................ 2
第四章 正式(集中)交付阶段监理工作................................................................ 8
一、交楼接待.................................................................................................................... 8 二、一般维修.................................................................................................................... 8 三、快速维修.................................................................................................................... 9 四、第三方维修................................................................................................................ 9 五、重点户管理(含投诉户)...................................................................................... 10 六、协调沟通.................................................................................................................. 10

房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房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房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房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

3、房建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实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

二、监理机构与职责1、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设立相应的监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监理人员。

2、监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理内容与程序1、质量控制:对原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安全控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进度控制: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4、投资控制:对工程投资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投资超预算或浪费。

5、合同管理: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6、信息管理: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组织协调:对各方关系进行协调和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验收与保修:参与工程验收,并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其他事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了规范和指导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2、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与权利2、1监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有效。

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作规范

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作规范

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作规范1 一般规定1.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房屋建筑技术标准、工程施工合同等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实施动态管理:(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1) 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颁布实施、修订或废止。

3) 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 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 规划、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按原程序履行审批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规定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由施工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和报审。

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主要巡查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情况。

(3)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及验收情况。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危大工程作业情况,抽查危大工程施工前的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6)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情况。

1.3 监理人员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评估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分别采取口头制止要求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落实整改、以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等方式处置。

监理人员应跟踪检查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整改结果,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实施旁站监督。

应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1)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规范(3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规范(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是指针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操作程序、质量标准、安全规定和环保要求等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施工规范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施工规范的主要内容1. 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设备设计规范等。

这些规范对建筑物的外观、结构、设备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建筑物满足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要求。

2. 施工工艺规范施工工艺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施工材料等。

施工工艺规范旨在确保施工过程科学、合理、高效,提高施工质量。

3. 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质量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标准。

施工质量规范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 施工安全规范施工安全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施工安全规范旨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5. 环保规范环保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施工现场环保设施、环保措施、废弃物处理等。

环保规范旨在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6. 施工进度规范施工进度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计划、进度控制、进度调整等。

施工进度规范旨在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施工规范的实施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规范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规范。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规范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施工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熟悉并遵守施工规范。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的重要依据。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和施工人员应共同努力,确保施工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一、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

0.2 本工作导则适用范围为在南通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活动。

1。

0。

3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0。

2 本导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本导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2.0。

3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2.0.4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 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

0.5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企业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6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三、一般规定3.0。

1 监理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按照核准的资质范围和等级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0.2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安全管理职责。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实施阶段5.1 一般规定5.1.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房屋建筑技术标准、工程施工合同等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实施动态管理:1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1) 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颁布实施、修订或废止。

3) 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 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 规划、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2 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按原程序履行审批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规定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由施工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和报审。

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主要巡查内容包括:1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 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情况。

3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及验收情况。

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 危大工程作业情况,抽查危大工程施工前的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6 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情况。

5.1.3 监理人员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评估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分别采取口头制止要求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落实整改、以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等方式处置。

监理人员应跟踪检查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整改结果,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5.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实施旁站监督。

应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1 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 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 建筑节能工程: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

旁站记录表应按本标准表A.0.6 的要求填写。

5.1.5 除本标准规定、合同文件约定外,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审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于需施工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时,时间从收到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开始计算。

5.2 工程质量控制5.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证书、计量检测试验仪器检定证书、现场标养室等进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 检查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计量检测试验仪器的检定证书等合法有效。

2 检查现场标准养护室工作条件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复核,对报验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1 施工标高的测量和传递。

2 施工轴线测量和传递。

3 施工垂直度的测量和传递。

4 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数据复核。

施工测量放线应按本标准表B.0.6 的要求填写报验。

5.2.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经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质量验收划分方案及时报验,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依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核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记录和相关检测、试验资料。

2 组织施工单位质量员等对其自检合格的检验批进行检查、验收。

3 进行实体检查、量测。

4 及时签署隐蔽工程记录。

5 签署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报审后,应于 2 天内安排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应于验收结束后2 小时签署验收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不合格,并及时通报施工单位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严禁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6 的要求填写。

5.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的浇筑实施批准制度,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相关资料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通过。

2 模板、支架工程应经验收合格;3 钢筋、预应力等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合格;4 安装预埋、预留工序应经验收合格;5 相关专业预埋、预留工序应经验收合格。

6 混凝土生产单位已提供混凝土基本性能试验报告(或混凝土配合比经验证通过)。

7 特殊混凝土的施工方案应经审核通过。

施工单位在计划浇筑混凝土前应提前24 小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施工单位混凝土浇筑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14 的要求填写。

5.2.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混凝土试块的制作数量和放置部位,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养护环境应与对应混凝土实体构件相同。

5.2.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如下要求执行。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时,应于2 天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4 小时内签署验收意见。

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7 的要求填写。

5.2.7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门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5.2.8 项目监理机构对重要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应组织召开专题验收会议;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专题验收会应按下列方式组织和召开:1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建验收小组,验收组分成资料组、实体组;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派人参加。

2 施工单位汇报申请验收的重要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等施工质量管理、自检情况。

3 监理单位汇报监理工作情况,提供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 资料、实体组分别检查文件资料、实体质量。

5 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6 建设单位对合同实施情况提出意见。

7 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2.9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整理质量事故报告和相关检查验收资料。

5.2.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

5.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实施动态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工作内容:1 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在岗履行情况。

2 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数量应满足国家、地方法规规定、合同约定。

3 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情况。

4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 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情况。

6 核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危大工程验收手续。

7 对危大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

8 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9 核查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执行情况。

5.3.2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口头或以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本标准3.3 的要求。

监理报告应按本标准表A.0.4 的要求填写。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管理:1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产权备案证明等文件。

2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 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发表监理意见,并将验收结果记入监理日志。

6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7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15 的要求填写。

5.3.4 项目监理机构每天至少一次巡视检查危大工程作业情况,做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5.3.5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危大工程验收。

5.3.6 当施工现场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本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5.4 工程进度控制5.4.1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进度计划(月、年等进度计划),综合分析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如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偏差,督促施工单位分析偏差原因,提出纠偏措施。

5.4.2 施工单位提出调整进度计划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工期要求,或与建设单位商议确定的工期,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调整后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4.3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阶段性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阶段性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计划要求。

2 月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计划要求、阶段性进度计划。

3 阶段性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应与建设单位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场地移交、施工图纸的提供等相符。

4 进度计划中的主要施工内容应无遗漏。

5 进度计划中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应相互协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