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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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标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7)提出并归口,2019年4月22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25号)下达河北华云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编号QX/T-2019-56,立项名称《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

2.协作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华云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3.主要工作过程
2019年4月到2019年12月,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先后参加中期汇报会1次,集中编写会5次。

(1)项目申报
2019年4月,成立了河北华云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组成的《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项目申报组。

2019年4月14-15日,在河北平山召开《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项目申报编写会,起草了初稿。

(2)编写组集中编写会(一)
2019年5月,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成立了由河北华云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人员组成的《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项目编写组。

编写组在前期立项调研、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对标准制定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确定了标准的基本编制思路、内容和框架,明确了人员分工,于2019年5月7日至9日在石家庄召开了集中编写会议,完成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的起草工作。

(3)编写组集中编写会(二)
2019年7月2日-4日,编写组在河北平山召开了集中编写会。

对《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完成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的起草工作。

(4)编写组集中编写会(三)
2019年8月20日-22日,编写组在河北平山召开了集中编写会。

对《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完成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工作组讨
论稿第四稿)的起草工作。

(5)中期汇报会
按照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山洪标准化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活动的通知》(气仪标委函〔2019〕36号)要求,2019年9月19日,参加了山洪标准化建设项目中期汇报会,编写组汇报了标准项目进展情况,听取了专家修改建议和意见。

(6)编写组集中编写会(四)
2019年11月8日-10日,编写组在河北平山召开了集中编写会。

针对中期汇报会上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完成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工作组讨论稿第五稿)的起草工作。

(7)编写组集中编写会(五)
2019年12月16日-18日,编写组在河北赵县召开了集中编写会。

对本标准的工作组讨论稿(第五稿)内容逐章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完成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征求意见稿。

并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系统上报。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一)标准的编制原则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并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和规范性原则
本标准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内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的各项规定、经验和做法,强调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简化性、实用性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编写组充分考虑国内实际情况,从标准便于实施的角度出发,对《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需要规范的技术内容进行了筛选提炼,对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的选址和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建筑设施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来源为水电解制氢或购氢的气象涉氢用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3.协调性原则
编写组在收集已有的研究成果、查阅大量资料、征求多方意见后,在综合考虑各方面需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对标准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达到内容全面,规定具体,语言通俗,易于实施。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及论据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选址和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建筑设施。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来源为水电解制氢或购氢的气象涉氢用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目前我国气象业务用氢气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台站自制氢气(利用水电解制氢设备生产氢气);另一种直接购买符合要求的氢气成品。

本标准主要针对以上情况提出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该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是目前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主要收录了6条术语和定义。

包括制氢用氢设施、氢气作业、制氢主机、水电解制氢装置、制氢室、有爆炸危险房间。

有爆炸危险房间主要包括:制氢室、储氢室、充球室、备用储氢室等存在爆炸风险的房间。

4.选址和平面设计
4.1选址论据
(1)独立选址建设的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与民用建筑和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应大于25 m,与重要建筑的距离应大于50 m,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大于30m。

与铁路线的距离应大于30m,与公路的距离应大于15 m。

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大于1.5倍电杆高度。

依据:遵循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表3.0.2和表3.0.3的要求。

与铁路间距以铁路相邻路基线计算,与道路间距以道路相邻侧路边计算。

(2)与气象观测站同址建设的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涉氢用房应符合GB 31221-2014、GB
31222-2014、GB 31223-2014 、GB 31224-2014的要求。

依据: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GB 31224-2014)的要求。

4.2平面设计论据
(1)制氢用氢设施与站内主要道路距离大于10m。

与站内围墙距离必须大于等于5m。

依据:参照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表3.0.3的要求。

与道路间距以道路相邻侧路边计算。

(2)水电解制氢用房包括备用储氢室、储氢室、充球室、储藏室、监控室、制氢室、控制室,各房间宜顺序布局并互为独立,毗连的墙不应有门、窗、孔。

且制氢室与控制室隔墙相邻、控制室与储氢室或备用储氢室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总面积宜不小于160m2。

充球室高度应不小于4.5m。

依据:遵循《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气测函〔2016〕152号)的要求。

(3)采用购氢方式的涉氢业务用房包括储氢室、充球室,总面积宜不小于60 m2。

必要时宜增加备用储氢室。

储氢室面积不应小于30m2。

充球室高度应不小于4.5m。

依据:遵循《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气测函〔2016〕152号)的要求。

5.建筑设计论据
(1)设计标准
依据:消防设计、防雷设计、接地设施、给水排水设施、防止静电、供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电力电缆以及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2)制氢室、储氢室、备用储氢室、充球室应选用有利于泄压的门窗,门窗应向外开启,其面积与房间体积的比值应不小于0.250㎡/m³。

依据: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3.6.4的要求。

6.建筑设施
(1)制氢室应安装自来水管路、排水系统、废液排出系统、容积不小于1m³的水箱。

依据:遵循《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气测函〔2016〕152号)的要求。

(2)制氢主机冷却系统供水压力宜为0.15 MPa~0.40 MPa。

依据:遵循《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9.0.2的要求。

(3)应在爆炸危险区外附近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防护服,防护头盔,防护靴,手提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其他消防工具等。

依据:参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2015年11月11日)
(4)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氢气释放源的上方或室内屋顶的最高处,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0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依据:遵循《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4.1.7的要求。

三、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在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印发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气测函〔2016〕152号)的基础上,结合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业务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经过完善和修改形成本标准。

制定行业标准《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对规范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技术要求,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高空气象观测高质量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为自研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

目前国内已经颁布的涉氢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200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条件》(GB/T 37562-2019)、《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安全要求》(GB/T 37563-2019)等。

国内已经颁布的涉氢气象行业标准《固定式水电解制氢设备监测系统技术要求》(QX/T 248—2014),《气象业务氢气作业安全技术规范》(QX/T 357-2016),《气象用固定式水电解制氢系统》(QX/T 420-2018)等。

尚无气象用制氢用氢设施建设要求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没有矛盾。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在批准发布后,建议国家气象主管部门举办相关培训进行宣贯。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编写组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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