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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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出处:全康办作者:全康办日期:2009年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作为本省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全面提升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面积设定
第四条“中心”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

三类“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类“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一类“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第五条“中心”听力门诊部应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条款设置,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

使用面积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类“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类“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一类“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第六条“中心”语言训练部应相对独立,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参照教育部、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
计规范》执行,其他功能用房需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训室与听障儿童配置不少于1: 7 ,建筑面积(含观察间)不少于18平方米/间
活动室、单训室内环境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小于0.5秒。

情景教室、感觉统合教室、言语矫治室、康复评估室及培训教室须单独设置且总使用面积不少于每生3平方米。

第三章收训规模
第七条“中心”规模以有利于听障、健听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

其中:
三类“中心”∶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40名。

其中人工耳蜗植入者不少于10名;班级设置至少4个,与定点普通幼儿园定期开展聋健合一对口活动。

二类“中心”:收训听障、健听儿童不少于90名。

其中人工耳蜗植入者不少于20名,助听器配戴者不少于30名,健听儿童不少于40名,班级设置至少8个,须设聋健合一班。

一类“中心”:收训听障、健听儿童不少于120名。

其中人工耳蜗植入者不少于30名,助听器配戴者不少于40名,健听儿童不少于50名,班级设置至少12个,须设聋健合一班。

第四章部门设置与设备要求
第八条“中心”须按照职能部门设听力门诊部、语言训练部、社区指导部,按编制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备能够开展听力康复、语言康复和言语矫治等相关工作的仪器和设备。

第九条听力门诊部须开展耳聋预防及诊断、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调试、言语矫治及康复评估等项工作。

应视类别分别具有视觉强化、游戏测听、纯音测听、听性脑干反应、多频稳态、声导抗、耳模制作、人工耳蜗调试、康复评估等听力康复医学设备。

第十条语言训练部除按教育部颁发《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第25号令)执行外,还须开展听障儿童早期启蒙康复教育、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及后续指导
等项工作。

须配备能够开展康复教育活动的玩、教、学具及评估设备。

第十一条社区指导部须承担本省聋儿家长学校的工作;负责社区康复服务档案建立、康复知识普及、康复训练、社区康复管理人员培训及后续教育安置与跟踪等工作,配备能够开展相关工作的仪器和设备。

第五章人员设置与要求
第十二条“中心”应设负责全面管理的主任1名,负责业务管理的副主任1名。

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或医学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

第十三条听力门诊部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接受管理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

三类“中心”听力门诊部至少应有4名专业技术人员(含负责人)
二类“中心”听力门诊部至少有5名专业技术人员(含负责人)
一类“中心”听力门诊部至少有6名专业技术人员(含负责人)
三类机构均应包括医师、助听器验配师和测听技师。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均持证上岗,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省级专业培训不少于80个学时。

第十四条“中心”语言训练部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接受管理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

所有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均持证上岗,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省级专业培训不少于80个学时。

所有保育员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且持证上岗,均接受过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和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中心”语言训练部保健医、炊事员须按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中心”语言训练部教师与听障儿童配备不低于:
三类“中心”:全日制1:6,寄宿制1:5;
二类“中心”:全日制1:5,寄宿制1:4;
一类“中心”:全日制1:4,寄宿制1:3。

“中心”语言训练部聋健合一班按普通幼儿园要求配备教师,全日制每班须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每班配备2名保育员。

第十五条“中心”社区指导部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的医学、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接受管理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有一定的社区康复培训和指导能力,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省级专业培训不少于80个学时。

第十六条对持证上岗的说明: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技术专业证书。

对目前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但国家尚未设立职种的技术人员,须取得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颁发的专业证书。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中心”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实行主任负责制,并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管理。

在省残联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中心”须有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全省听力语言康复工作发挥管理、指导和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中心”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职责明确,岗位设置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第二十条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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