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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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建、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监督、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全面、客观地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
透明度。

第三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工程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后期管理包括工程结算、移交、保修等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工程移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工程保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保保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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