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返岗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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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企业工作的女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返岗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产假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条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天数如下:
(一)正常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二)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产假返岗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返岗,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岗。

第七条女职工提前返岗,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返岗前,女职工应将返岗时间、原因等书面通知单位;
(二)返岗后,女职工应按照单位规定正常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
(三)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但需遵守以下原则:
1. 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发放;
2. 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得重复发放。

四、返岗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待遇:
(一)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女职工,应享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待遇;
(二)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女职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三)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女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五、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女职工对产假返岗制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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