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异地审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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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异地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
诉案件异地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刑事申诉案件交由上级人
民检察院或者异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刑事申诉异
地审查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异地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异地审查的启动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一)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
(二)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
(四)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情形。

第五条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
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异地审查。

第六条申诉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

第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拟提请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三、异地审查的程序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异地审查的,应当将案件交
由具备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第九条异地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审查案件,查阅卷宗材料,听取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异地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及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第十一条异地审查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四、异地审查的保障
第十二条异地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预。

第十三条异地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原处理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异地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范本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刑事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异地审查的启动条件、程序和保障措施,可以确保异地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质量。

同时,刑事异地审查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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