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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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辽教发〔2014〕188号
省、市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县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3日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市属本科学校)章程核准工作,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合法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负责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稿的评议。

核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省教育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担任。

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XX大学章程〉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

与其他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学校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意见。

报送材料应一式10份。

章程起草说明是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四条学校章程报送申请核准后,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组织专家初审,初审意见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反馈。

第五条经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处提交核准委员会评议。

核准委员会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与通讯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核准委员会评议意见对章程核准稿做出修改,并就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

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条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政策法规处向学校通报会议意见。

学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确认单;学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第八条经学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厅长签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后正式生效,各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发布。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省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市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章程由市教育局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及修订章程报请核准时,适用本办法。

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完成的时限,做好章程的制定和送审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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