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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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宗旨
1、员工薪酬是以社会生活水准、公司经营状况、物价指数变化和员工本人
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责任心、工龄和学历等考虑因素作为评估薪酬
标准的依据。

2、薪酬是个人工作的所有报酬之一,而其他的工作报酬尚包括职位升迁的
期许、工作责任的赋予、教育训练的机会、非薪酬福利事项的享有与保
障等。

3、薪酬尽可能体现员工的有效劳动,使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挂钩。

第三条原则
公司追求薪酬系统的简明化和科学化,在设计和薪酬管理的过程中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竞争原则、激励原则、经济原则、合法和简单原则。

第四条地位
本薪酬管理制度是公司薪酬管理的最高纲领性文件,为公司薪酬管理提供全面的准则和依据,所有与薪酬相关的制度、活动和行为都必须遵照并服从于它。

第五条适用范围
除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外,本薪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其余所有正式员工。

第六条保密
1、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

各级主管只允许知道其直接下属员工的工资。

2、员工对薪酬产生疑义或不明之处、或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薪酬与
实际金额不符时,有权向经办人申请薪酬复核。

3、员工薪酬若有外泄或相互打探行为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核实,公司
将收回当事人当月薪酬,并给予严厉处罚,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七条薪酬总额
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在每年1月5日前完成《公司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薪酬结构
1、本薪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薪酬,主要指经济性的报酬,一级构成包括岗
位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加班工资和福利津贴等。

2、福利津贴中的其它福利包括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的地区差价补助(派
驻地物价生活水平高于公司总部所在地)。

3、公司的薪酬结构如图1所示。

第九条薪酬类别
1、在薪酬构成中,可以分为经常性薪酬项目和非经常性薪酬项目,其中经
常性薪酬项目又划分为全员性薪酬项目和非全员性薪酬项目。

2、在经常性薪酬项目中,以下项目属于全员性薪酬项目:岗位工资、绩效
奖金、福利保险和午餐补助等。

3、在经常性薪酬项目中,以下项目属于非全员性薪酬项目:工龄工资、加
班工资、嘉奖奖金、住房津贴等。

4、非经常性薪酬项目主要包括年终奖金。

第十条扣款项目
在薪酬的发放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公司统一自其每月薪酬中扣缴。

发生扣缴款的项目包括:
a)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受处罚扣款、病事假或旷工扣款、业务扣款;
b)员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之费用中属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统一从薪酬中代为缴扣;
c)个人所得税的缴扣等。

d)其它代扣代缴项目。

第三章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岗位工资制定依据
公司采用点值工资作为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岗位的点值评估中,对各岗位对企业的影响、监督管理、责任范围、沟通技巧、任职资格、解决问题难度和
环境条件等7项因素进行岗位评价,确定岗位的相对价值,核定各岗位的起薪点。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标准
所有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晋升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一律以公司薪酬体系中《岗位工资等级表》和《岗位工资等级对照表》为基础,做到岗位、职务系列和薪酬的对等。

其余员工的岗位工资等级,按照《岗位工资等级对照表》分别对应到各自的岗位工资等级。

第十三条试用期和转正岗位工资
1、凡属于A层一等和二等岗位的试用期和转正后员工的岗位工资,按该岗
位的起薪点工资发放。

2、凡属于A层三等和三等以上岗位的试用期员工的岗位工资,按低于该岗
位起薪点两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转正后员工的岗位工资,按该岗位
的起薪点工资发放。

3、凡属于B层一等主管岗位的试用期员工的岗位工资,按低于该岗位起薪
点岗位工资标准90%发放。

转正后的岗位工资,按该岗位的起薪点工资
发放。

4、凡属于B层二等和二等以上岗位的试用期员工的岗位工资,按低于该岗
位起薪点两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转正后员工的岗位工资,按该岗位
的起薪点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转岗员工岗位工资
1、员工转岗后,如果转岗前的岗位工资等级低于新岗位的起薪点,则按新
岗位的起薪点作为转岗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2、员工转岗后,如果转岗前的岗位工资等级高于新岗位的起薪点但等于或
低于新岗位的初级职务工资最高标准,则按新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平移
对等挂靠。

3、员工转岗后,如果转岗前的岗位工资等级高于新岗位的初级职务工资最
高标准,则按新岗位的初级职务工资最高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晋升员工岗位工资
1、因职务升迁、嘉奖等原因享受岗位工资晋升的员工,其晋升后的岗位工
资等级按照批准的晋升级数或等级在原岗位工资等级基础上晋升。

2、获得晋升的员工,从获得晋升批准之月起享受新的晋升后的全额岗位工
资。

第十六条降级降职员工岗位工资
1、因职务降职、处罚等原因对岗位工资降低的员工,其降低后的岗位工资
等级按照批准的降低级数或等级在原岗位工资等级基础上降低。

2、岗位工资降低的员工,从降职或处罚获得批准之月起按新的降低后的岗
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岗位工资发放条件
1、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岗位工资20元。

2、凡发生旷工行为的员工,每旷工1天,按旷工者当月日平均工资的300%
扣发。

3、享受各种假期的员工,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岗位工资的整体调整
1、每年1月31日前由财务管理部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数据,由董事会
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通货膨胀状况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预测,确定当年度的工资增长额度。

2、工资增长额度可能为正增长、冻薪不变或负增长。

3、每年3月份进行一次岗位工资的整体调整。

4、员工岗位工资的调整依据为上年度员工年度工作表现评估的结果。

调整
包括岗位工资晋升、岗位工资不变和岗位工资降低三种,具体比例如下:
5、对“极优秀”和“极差”等级的特殊规定:
a)连续2年年度工作表现评估的结果为“优秀”级(90—94分)的员工,可以按照“极优秀”级进行岗位工资的晋升;
b)连续2年年度工作表现评估的结果为“差”级(60—69分)的员工,可以按照“极差”级进行岗位工资的降级。

第四章工龄工资
第十九条工龄工资的适用对象
主任和主任级以下全体正式员工享受工龄工资。

第二十条工龄工资标准
公司向符合享受工龄工资条件的员工,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工龄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工龄的计算
每年12月31日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到第二年12月31日工龄按1年计算。

员工试用期计算在工龄内。

第二十二条工龄的发放
工龄工资同岗位工资一起按月发放。

第五章奖励工资
第六章加班工资
第四十三条加班工资的适用范围
享受加班工资的员工为主管和主管以下职务和岗位的员工;实行定额包干的员工,按定额包干规定执行;出差期间不计算加班。

第四十四条加班种类和加班工资标准原则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工资标准原则规定:
a)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按员工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小时平均数的150%发放;
b)双休日加班,按员工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小时平均数的200%发放;
c)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小时平均数的300%发放。

第四十五条加班工资具体执行标准
第四十六条加班工资发放时间
加班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发放一次,与岗位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章福利津贴
第四十七条福利津贴的种类
公司为正式员工提供以下福利津贴:
a)福利保险: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b)津贴:
c)补助:包括岗位补助等。

d)其它福利:包括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的地区差价补助。

第四十八条福利保险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每月为正式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四十九条津贴
第五十条补助
第五十一条其它福利
因工作需要在固定工作地以外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地区差价补助。

一类地区元/月;二类地区元/月;三类地区元/月。

地区差价补助每月与岗位工资一起发放。

第八章经济补偿
第五十二条员工对公司的补偿
1、自请辞职但未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者,除暂不发放当月薪酬
外,若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2、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或补偿以下损
失或费用:
a)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的费用;
b)对公司出资专门培训、训练的员工,为公司服务不满规定的年限,按服务年限长短,采取逐年递减的办法赔偿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c)对公司生产经营或工作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员所在部门提供的对生产、销售等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情况,由相关部门核定赔偿金额;
d)公司在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中为其所支付的费用;
e)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等;
f)对劳动合同到期经考核合格的员工,本人要求终止合同,但规定为公司服务年限未满的,仍需按上述规定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员工的补偿
1、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2、对于非过失性辞退者,工作满一年者,公司补偿本人1个月岗位工资,
未满一年按一年计。

3、过失性辞退不予任何补偿。

第九章薪酬发放
第五十四条薪酬发放时间和方式
1、员工每月薪酬于次月15日前发放,逢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2、员工每月薪酬由银行转帐存入员工帐户中。

3、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退职员工自退职日停薪。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解释权和修订权
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
疑义时,由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做出书面说明。

2、由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每年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检讨和修订,确保
本管理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
改和补充。

3、对于本管理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与公共事务部依照其它管
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第五十六条生效时间
1、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实行。

2、公司在年月日前制定和实行的与薪酬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自即日起
废止。

3、公司在年月日实行的薪酬管理体系,作为本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同时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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