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实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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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实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2.11
•【字号】黑财采[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实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黑财采〔2006〕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采购,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2月起在全省实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黑财采[2005]12号)已印发,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协议供货商(代理商)工作已经结束,并确定了协议供货中标产品。
现就各市县实施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填报采购计划,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按照协议供货限额标准选择中标产品。
第一期协议供货产品(协议供货范围)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
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不得选择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产品,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项目化整为零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应履行集中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可登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
),点击黑龙江省协议采购快速入口栏目,查看中标产品(品牌)、基本配置(规格)标准、优惠率、供货价格、供货商(代理商)等详细信息。
二、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代理商)和中标产品。
协议供货商(代理商)和其代理的产品(品牌)是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采购单位必须在中标的协议供货商(代理商)处自主选择中标产品(品牌),不得在非协议供货商(代理商)处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也不得在供货商(代理商)处采购其未获准协议供货代理资格的协议供货产品。
哈尔滨市本级第一期协议供货采购代理商和代理产品与省本级相同。
协议供货产品应优先在本级协议供货代理商处选购,本级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在全省协议供货商代理商范围内选购。
三、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运行规程。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种新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满足采购单位采购多样性和时效性的新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制度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协议供货运行规程。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