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资质进行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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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资质进行调
查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资质进行调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管理,同时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全面提高服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对我市目前从事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资质进行调查和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或拟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凡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的,从2013年1月1日起,由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实行统一管理,并进行调查清理。

二、申请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培训,应当向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审批备案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学机构的行政部门许可情况的证明材料;
4.专业理论课教师的身份证明、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等级的证明材料。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整顿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申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申请机构应接收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对于不按要求并严重违规的培训机构,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有权依法撤销、收回已批准的办学机构关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及考试的资格。

五、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审批的办学机构方可按照相关流程规定进行集体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六、通过审批的办学机构应每年三月底前定期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相关材料备案。

备案后方可集体报名参加当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

备案提供材料同申请组织培训所提交的材料相同(如有变更事项,请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和提供)。

七、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每年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

八、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马金媛
联系电话:22873740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审批备案表
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子信箱
手机
座机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
行政部门许可情况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收费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工商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培训情况
培训对象
每年培训次数
培训规模
培训科目
培训形式
培训课时
所选用教材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文化程度
职称(等级)
教龄(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场地、设施及管理制度场地情况
总使用面积
教室数量
座位数
自有
租用
审批意见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
经办人:
处长:
单位公章:年月日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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