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标段)》之补充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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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标段)》之补充协议(三)
建设投资方(甲方):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银港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就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二标段)事宜,甲方、乙方于2013年1月 18日已签订了编号为【2013】乾豪字第023号、【2013】银港字第004号的《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标段)》(以下简称
为原合同)。
因部分机电甲指材料和设备已确定厂家需要签订采购合同,且其余甲指材料和设备改为乙供亦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为保证上述采购合同顺利签订和签订后设备材料按时到场,甲方需支付乙方原合同甲指材料和设备暂估价的30%作为甲指材料和设备采购预付款。
现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二、三、
程概况:成都大慈寺文化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承包工程
程规模(建筑面积):222146.7㎡(商业及酒店)。
补充协议总价金额为867.6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陆仟元整)。
经估算机电甲指材料和设备暂估价2892万元,30%预付款为:867.6万元。
四、程款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合同金额价款,即
人民币867.6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陆拾柒万陆仟元整)。
五、程款抵扣方式:上述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甲指材料和设备预付款,从2013
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份甲方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金额中逐月均等抵扣人民币289.2万元。
六、订立本补充协议时, 合同双方已就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双方对
其中约定的内容完全知悉和理解,并完全同意受其约束。
七、补充协议仅系双方就上述指定条款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约定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协议约定
的条款外,其余条款仍按原合同履行。
八、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成都乾豪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成都银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