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笔记_2011-03-02更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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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2011年3月2日更新By小明)
第一章總論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决与和解
2、调解与仲裁
3、诉讼
仲裁的类型
1、民商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
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一方当事人的神情,就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居中
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的制度。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劳动争议诉讼的潜质程序,诉讼程序只能作为当事人不服仲裁程序的补救程序。

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可,因此,从性质上讲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

3、土地承包争议仲裁、认识争议仲裁、涉外仲裁……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ADR的主要形式:
第一:谈判(交涉)
第二:调解
第三:仲裁
第四:其他形式
第一节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特点(与民事纠纷的其他处理方式相比):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
1、私权保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的权利。

2、私法秩序维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显存的私法秩序。

3、解决纠纷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程序保障说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5、多元说
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人和制度的利用人,目的是不同的。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公正:
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

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效益:
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效率:
指在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部门法特征
程序法特征
基本法特征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
2、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诉讼特别程序法
4、设计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
5、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
民事诉讼法基本的基本原则是对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某个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基本规则。

它具有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的特征。

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模式是集中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行为准则的功能
3、创造司法活动的功能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共有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一发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是包括了权利义务的同等和对等两个方面。

2、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这一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
过程,但一旦调解不成,法院应及时判决。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按键事实和法律问题,有权进行相互举证、质证、辩解及反驳的诉讼
活动,以便法院查明案情,正确做出判决。

我国的辩论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
3、辩论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四)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
诉讼义务。

对处分原则的理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的真实的意识表示。

2、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内容包括了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和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

3、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

4、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依法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有争议!)
第三节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概说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其次,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

第三,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

二、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或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法院的名义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独立队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在人数上一定是由三名或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由于不同审级的审判任务不同,在各审级中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一)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二)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三)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和诉讼活动的
事由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
◆回避的原因: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也叫回避的法定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
避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种: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审判活动,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
4、其他。

五、两审终审制度
审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例外:最高院一审的、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些特殊情况。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这一章有两大问题:一是哪些纠纷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这就是法院的主管问题。

二是某一纠纷由哪个法院受理?也就是法院的管辖问题。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概说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但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只有先确定了主管,才能进一步确定管辖。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五)维护国家主权
四、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通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中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
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的,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二)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六、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条件:
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
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七、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

有牵连的事件,是指同本案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联系的事件。

第五节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成为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外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
1、下级向上级转移;
2、上级向下级转移。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四章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是依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而开始的,诉讼的整个过程也主要是由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

因此,可以说,没有当事人的就没有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谁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如何产生?他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

本章的当事人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界定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
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3、程序当事人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要求法院就具体诉讼案件行使审
判权并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二、(程序)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要求法院就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
3、要求法院就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第二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
为诉讼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
三、
第三节
(2011年3月2日更新By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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