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委托的对策和建议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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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委托的对策和建议具体有哪些
对⾏政委托的对策和建议具体有哪些?
(⼀)严格⾏政委托的设定
⾸先,强化⾏政机关不得⾃⾏委托的理念,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任何⾏政机关不得通过规范性⽂件或者其他形式,擅⾃将⾃⾝的⾏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使。
其次,有权设定⾏政委托的⾏政机关,在设定委托时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对执法委托的必要性、可⾏性应当进⾏成本效益的分析评估,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政机关⾃⾝原因直接⾏使⾏政职权是否确有困难;⾏政机关将相关⾏政职权委托给哪些机构或者组织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政机关实施委托后是否会影响其⾏政职责的正常履⾏,对相对⼈的权益是否会造成重⼤影响等。
第三,按照“费随事转”的公共财政⽀出原则,实⾏⾏政委托的,相关执法经费应当从委托主体向被委托主体转移。
(⼆)规范⾏政委托的实施
⾸先,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的⽂件确定⾏政委托后,委托机关应当以书⾯形式与被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依据以及具体委托的事项、范围、期限、双⽅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委托机关可以收回委托。
其次,委托机关和被委托主体都应当将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为社会⼴泛知晓,产⽣公信⼒和公定⼒。
第三,被委托主体在实施委托⾏为时,应当显性化,防⽌不规范的事实委托⾏为的发⽣。
(三)强化对⾏政委托的规范和监督
⾸先,设定⾏政委托的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委托不当、不必要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其次,⾏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委托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并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委托机关加强要对被委托主体的⽇常监督,转变重委托轻监管的情况,防⽌因⾏政委托的失控导致被委托者违法⾏政,侵犯相对⼈合法权益的现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