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四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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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四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6.01
•【字号】粤价[2009]137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四合
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一日粤价〔2009〕137号)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市物价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四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不含税基准落地价仍按第三合同年核定标准22.6236元/吉焦执行,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先征后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广东大鹏公司逐月核算支付给配套项目用户,该公司可按返还税额3%计提办理退税的相关费用,配套项目用户实际退回的税额用于核减天然气采购成本。

二、核定第四合同年含税气化管输费平均标准为10.8063元/吉焦(增值税税率为13%),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四合同年供
四、第四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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