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信用违约交换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1 年 5 01 月 第2卷 第5 5 期
经济与管理
Ec o on my d an e n an M ag me t
Ma .2 1 y,0 1
2 V. 5 _5 o
●观察与思考
次贷危机后信用违约交换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马 明 飞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 辽宁 大连 16 2 ) 10 6
9 2条将 其 定 性 为 “ 能 性 事件 ” 6 可 ;中 国 台湾 地 区 “ 险 法 ” 2条 规 定 为 “ 可 预 料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保 第 不 事故 ” 。笔 者 以为 , 述 国 家 或地 区 的立 法 规定 从 上 不 同侧 面 揭 示 了保 险 事 故 之 本 质 , 即客 观上 可 能
构开始着手金融改革 , 颁布 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政 策, 开始对信用违约交换进行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曾表示 , 中国即将推出信用违约交换 , 但将有所规范限制 , 以 避免美 国过去几年信用市场所经历 的隐藏性危险。 闭 信用违约交换对 中国金融市场而言 , 是一个崭新 的事物 , 因此在推出信用违约交换之前 , 借鉴欧美最 近 的立法 经验 ,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
二 、信用违约交换 的定性 问题
目 , 前 对于信用违约交换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 的法律框架 , 究其原 因是 由于对信用违约交换的定 性问题存在 困难 。一方面信用违约交换与保险合同 极其相似 ; 另一方面, 从功能上看 , 其又具有担保 的 作用 。信用违约交换尽管形式 多样 , 但归根到底为 当事人之 间的契约 , 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其 进 行定 性 , 实现有 效监 管 的前提 和关键 。 是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至今仍 令人触 目惊心。次贷危机之所 以波及全球 , 主要 由 于信用衍生品的滥用。信用违约交换作为信用衍生
品 的一 种表 现形 式 , 预言 为 次贷 危 机后 全 球 金融 被 市 的另一个“ 黑洞” 次贷危机后 , 。Ⅲ 欧美金融监管机
金融资产没有 出现违约情况 ,则买家向卖家定期支 付“ 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 , , 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 产损失。承担损失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 一是“ 实物交 割 ”一旦 违 约事 件发 生 , 保 险 的一 方 承诺 按 票 面 , 卖 价值全额购买买家的违约金融资产 ;二是 “ 现金交 割 ”违约发生时, , 卖保险的一方以现金补齐买家的 资产损失。 信用违约事件是双方均事先认可的事件 , 其 中包括: 金融资产 的债务方破产清偿 、 债务方无法 按期支付利息 、债务方违规招致的债权方要求召回 债务本金和要求提前还款、 债务重组 。一般而言, 买 保险的主要是大量持有金融资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 , 而卖信用违约保 险的是保 险公司、 对冲基金 , 也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合约持有双方都可以 自由转让 这种 保险合 约 。 举例而言 , 投资人 A持有价值 l 0 0万欧元 的 0 法 国某企业的债券 , 该企业 日 由于信用等级不佳 后 等原因引起 A的注意 , A可以通过信用违约交换交 易来控制该企业 的信用风险。假设该交易 以该企业 发行的债券为约定 债务 , 时 , 此 该企业 即为约定债 务人 , 为风险出售者将定期依法 国银行准备金 A作 率加若干百分 比, 定期 以 l 0 0万欧元为金额计算 0 后支付给 B 即风险的买受者 , , 在该契约存续期间 , 若有约定 的信用事件发 生 ,由 B补偿 A的损失 。 假定信用事件发生后 ,该 笔债券 的市场价格仅为 60 欧元 ,按照信用违约交换的约定 , 0万 A可以面 额, 10 即 0万欧元 的价格转让该笔债券给B 或由 0 ,
一
、
信用违约根大通首创 的一
种金 融衍 生产 品 , 可 以被 看作 是 一 种金 融 资产 的 它
违约保险。长久以来 , 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始终面 临一种潜在 的危险 , 这就是债务方可能出于种种原 因不能按期支付债务 的利息 , 如此一来 , 持有债权 的 机构就会发现 自己所持的金融资产价格贬值。如何 “ 离” “ 剥 和 转让 ” 种违 约 风险 , 直 是美 国金 融 界 这 一 的一 大挑 战 。 信用违约交换的出现满足 了这种市场需求。作 为一种高度标准化 的合约 , 信用违约交换使持有金
融资 产 的机构 能够 找到愿 意为 这些资 产 承担违约 风
险的担保人 , 中, 其 购买信用违约保险的一方被称为 买家 , 承担风险的一方被称为卖家。双方约定如果
收稿 日期 :0 lo — l 2 1- 3 2
B向 A给付 40 0 万欧元 , 即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补偿 该笔债券面额与市价 间的差价 。 从而, A因为持有法
摘要 : 次贷危机 后, 美国和欧盟相继颁布或修 改了相关的法规来加 强对信用违约交换 的法律监管。 些新法规 主要 这 体 现在对风 险出售者、 险买受者 以及债券发行者的监管方面。中国可以借鉴 欧美 的相关立法经验 , 风 建立符合 中国 实际 情况 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 : 信用违 约交换 ; 次贷危机 ; 信用衍生 品 中图分类号 :8 05 F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3 9 (0 10 — 0 6 0 10 — 80 2 1 )5 0 2 -4
作者简介 : 马明飞(9 0 ) 男, 1 8一 , 辽宁丹 东人 , 大连 海事 大学法学院讲 师, 法学博 士, 究方向为国际法。 研
・
2 ・ 6
观察与思考
马明飞 次贷危机后信用违约交换法律规 制的新发展
国该企业的债券所承受的信用风险 , 可经由信用违 约交换予 以补 偿 。
21 年 5 01 月 第2卷 第5 5 期
经济与管理
Ec o on my d an e n an M ag me t
Ma .2 1 y,0 1
2 V. 5 _5 o
●观察与思考
次贷危机后信用违约交换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马 明 飞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 辽宁 大连 16 2 ) 10 6
9 2条将 其 定 性 为 “ 能 性 事件 ” 6 可 ;中 国 台湾 地 区 “ 险 法 ” 2条 规 定 为 “ 可 预 料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保 第 不 事故 ” 。笔 者 以为 , 述 国 家 或地 区 的立 法 规定 从 上 不 同侧 面 揭 示 了保 险 事 故 之 本 质 , 即客 观上 可 能
构开始着手金融改革 , 颁布 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政 策, 开始对信用违约交换进行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曾表示 , 中国即将推出信用违约交换 , 但将有所规范限制 , 以 避免美 国过去几年信用市场所经历 的隐藏性危险。 闭 信用违约交换对 中国金融市场而言 , 是一个崭新 的事物 , 因此在推出信用违约交换之前 , 借鉴欧美最 近 的立法 经验 ,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
二 、信用违约交换 的定性 问题
目 , 前 对于信用违约交换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 的法律框架 , 究其原 因是 由于对信用违约交换的定 性问题存在 困难 。一方面信用违约交换与保险合同 极其相似 ; 另一方面, 从功能上看 , 其又具有担保 的 作用 。信用违约交换尽管形式 多样 , 但归根到底为 当事人之 间的契约 , 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其 进 行定 性 , 实现有 效监 管 的前提 和关键 。 是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至今仍 令人触 目惊心。次贷危机之所 以波及全球 , 主要 由 于信用衍生品的滥用。信用违约交换作为信用衍生
品 的一 种表 现形 式 , 预言 为 次贷 危 机后 全 球 金融 被 市 的另一个“ 黑洞” 次贷危机后 , 。Ⅲ 欧美金融监管机
金融资产没有 出现违约情况 ,则买家向卖家定期支 付“ 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 , , 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 产损失。承担损失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 一是“ 实物交 割 ”一旦 违 约事 件发 生 , 保 险 的一 方 承诺 按 票 面 , 卖 价值全额购买买家的违约金融资产 ;二是 “ 现金交 割 ”违约发生时, , 卖保险的一方以现金补齐买家的 资产损失。 信用违约事件是双方均事先认可的事件 , 其 中包括: 金融资产 的债务方破产清偿 、 债务方无法 按期支付利息 、债务方违规招致的债权方要求召回 债务本金和要求提前还款、 债务重组 。一般而言, 买 保险的主要是大量持有金融资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 , 而卖信用违约保 险的是保 险公司、 对冲基金 , 也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合约持有双方都可以 自由转让 这种 保险合 约 。 举例而言 , 投资人 A持有价值 l 0 0万欧元 的 0 法 国某企业的债券 , 该企业 日 由于信用等级不佳 后 等原因引起 A的注意 , A可以通过信用违约交换交 易来控制该企业 的信用风险。假设该交易 以该企业 发行的债券为约定 债务 , 时 , 此 该企业 即为约定债 务人 , 为风险出售者将定期依法 国银行准备金 A作 率加若干百分 比, 定期 以 l 0 0万欧元为金额计算 0 后支付给 B 即风险的买受者 , , 在该契约存续期间 , 若有约定 的信用事件发 生 ,由 B补偿 A的损失 。 假定信用事件发生后 ,该 笔债券 的市场价格仅为 60 欧元 ,按照信用违约交换的约定 , 0万 A可以面 额, 10 即 0万欧元 的价格转让该笔债券给B 或由 0 ,
一
、
信用违约根大通首创 的一
种金 融衍 生产 品 , 可 以被 看作 是 一 种金 融 资产 的 它
违约保险。长久以来 , 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始终面 临一种潜在 的危险 , 这就是债务方可能出于种种原 因不能按期支付债务 的利息 , 如此一来 , 持有债权 的 机构就会发现 自己所持的金融资产价格贬值。如何 “ 离” “ 剥 和 转让 ” 种违 约 风险 , 直 是美 国金 融 界 这 一 的一 大挑 战 。 信用违约交换的出现满足 了这种市场需求。作 为一种高度标准化 的合约 , 信用违约交换使持有金
融资 产 的机构 能够 找到愿 意为 这些资 产 承担违约 风
险的担保人 , 中, 其 购买信用违约保险的一方被称为 买家 , 承担风险的一方被称为卖家。双方约定如果
收稿 日期 :0 lo — l 2 1- 3 2
B向 A给付 40 0 万欧元 , 即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补偿 该笔债券面额与市价 间的差价 。 从而, A因为持有法
摘要 : 次贷危机 后, 美国和欧盟相继颁布或修 改了相关的法规来加 强对信用违约交换 的法律监管。 些新法规 主要 这 体 现在对风 险出售者、 险买受者 以及债券发行者的监管方面。中国可以借鉴 欧美 的相关立法经验 , 风 建立符合 中国 实际 情况 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 : 信用违 约交换 ; 次贷危机 ; 信用衍生 品 中图分类号 :8 05 F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3 9 (0 10 — 0 6 0 10 — 80 2 1 )5 0 2 -4
作者简介 : 马明飞(9 0 ) 男, 1 8一 , 辽宁丹 东人 , 大连 海事 大学法学院讲 师, 法学博 士, 究方向为国际法。 研
・
2 ・ 6
观察与思考
马明飞 次贷危机后信用违约交换法律规 制的新发展
国该企业的债券所承受的信用风险 , 可经由信用违 约交换予 以补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