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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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
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消防组织
第一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灭火救援
第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
第四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
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基础设备与装备
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火灾预防
第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