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性评奖为了提升企业绩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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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性评奖为了提升企业绩效吗?作者:谢繁宝吕方圆陈伟
来源:《宏观质量研究》2021年第06期
摘要: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对企业的绩效、质量、管理、标准、创新、信用等经济性行为进行评奖的行政手段。

现有文献很少对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

本文分析认为,政府经济性评奖不是基于“市场失灵”,而是政府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促使企业与政府主动积极合作,以便利政府的政绩考核、职能履行和利益实现。

从其本质特征上看,政府经济性评奖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实证结果表明,政府经济性评奖与企业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影响机制是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增加。

因此,本文提出减少政府经济性评奖对企业的干预,建立政府“正面行为”专项清单制度,规范培育市场化社会化评奖机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经济性评奖; 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 营商环境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自2001年起,国务院先后分23批取消、下放和调整了3596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和下放3274项。

“负面清单”的大幅度缩减大大减少了政府干预企业的空间,我国营商环境得到巨大的改善。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中国的营商环境得分77.9,位列第31位,较2006年提升了77个名次。

然而,当政府“负面清单”行为不断越少的同时,用于激励企业的“正面清单”行为却在不断增加。

其中,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的经济性评奖越来越多。

统计结果表明,2001-2018年期间,中央涉及企业事项较多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数量从期初的519个减少至2018年的93个,下降了82%。

然而,这些部门开展的政府经济性评奖数量,却从2001年的11个增加到2018年的73个,年均增幅达11%。

相同的改革背景下,政府的两种行为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趋势。

本文所称的政府经济性评奖特指政府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绩效、管理、创新、信用等经济性行为进行评奖的行为,属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范畴。

这完全不同于政府对个别企业或者企业家个人的精神文明类荣誉表彰活动,后者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会有一面“荣誉墙”,甚至是布置精美的专门展厅
和展柜,陈列着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颁发给企业的各种奖项。

有的企业将这些荣誉悬挂在企业或商场最醒目的位置,或者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上,用以向客户和消费者证明企业的良好声誉。

在这些企业荣誉中,既有政府的经济性评奖,例如“……管理先进企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名牌产品”等,也有精神文明类的荣誉表彰,如“文明企业”“先进企业家”等。

本文研究的是政府经济性评奖这一政府干预行为。

政府经济性评奖用政府的公信力背书,确实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种权威信号。

但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

就是说,只有当出现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公共物品等市场失灵问题时,政府才应当进行干预。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条件下,市场可以提供质量信号的方式有很多,如价格(Barzel,1982;Benjamin等,1995)、品牌(Allenby 等,1991;徐承宇,2016)、认证(Corbett等,2005;于永娟等,2011)、广告(Nelson,1974)、标准(Clougherty等, 2014;Pelkmans, 1987)等。

企业为了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会通过多种途径主动并寻找合适的质量信号来传递(Grossman,1981),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质量信号进行“用脚投票”。

评价一个企业的“质量是不是好”“技术创新是不是好”,甚至是“工业互联网应用的是不是好”等,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是一种市场性行为。

而且,那些质量竞争能力强、更容易获得政府经济性评奖的企业,并不认可品牌外的其他质量信号(程虹等,2017)。

政府对企业进行经济性评奖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评奖所需要的评价指标主要依赖企业的“填表”。

企业为了获奖,很可能像获取其他经济资源一样,对企业的销售、研发强度等关键数据进行调节操纵(杨国超等,2017;王雪等,2018)。

对于专利等核心评价指标,企业可能会产生迎合政府的创新行为(程虹等,2018)。

政府经济性评奖用政府的公信力为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背书,本身就有政府行为。

由于政府无法对获奖企业进行实时地追踪和监督,如果获奖企业故意掩盖真实的质量信息,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

例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名牌产品制度被废除,主管部门用7年时间认定的2000多个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也被陆续禁止使用。

面对政府经济性评奖数量的增多,深入研究政府经济性评奖这一行政行为,对“正面行为”的政策制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基于的“中国企业综合调查(CEGS)”数据,搜集了企业参与政府经济性评奖的信息,包含了丰富的企业特征和企业家特征数据,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数据支撑。

本文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出发,研究政府经济性评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效应及机制检验。

鉴于使用的是截面数据,本文研究政府经济性评奖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关系。

本文后续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相关文献分析;第三部分为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与实质;第四部分为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在机理与研究假说;第五部分为模型设定与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結论与政策建议。

二、相关文献分析
(一)激励性规制的研究
与传统的政府单方面强制性规制不同,激励性规制是政府通过激发、引导的方法,诱使市场主体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一种新型管制方式(植草益,1992)。

激励性规制理论考虑了管制中的信息不对称,将委托—代理模型引入到规制理论中,运用激励理论、博弈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建立研究框架,设计不同激励强度的成本补偿机制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中的激励问题(Laffont等,1991)。

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被应用于自然垄断产业领域的研究(Hemphill等,2003),解决自然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内部无效率、管制关联费用增加等问题,具体的方式有价格上限管制(Littlechild,1983)、特许竞争管制(Demsetz,1968)、标尺竞争管制(Shleifer,1985)等。

国内学者对激励性管制的研究(唐晓华等,2002;余东华,2003),主要是对激励性管制理论的引进介绍和对我国的启示(刘华涛,2014)。

郭志斌(2002)提出激励性管制是政企关系重构的新路径,将激励性管制的行为模式分为放松管制、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行政奖励四种具体、独立的行为方式。

政府在质量管制上所实施的,评定某种“信誉企业”“信誉产品”的精神奖励,予以免检并作出表彰性宣传等方式,是政府肯定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政府意图的行为,目的是调动和激发市场主体继续实施该行为。

傅红伟(2003)将政府授予企业荣誉称号的行为纳入到行政奖励的范畴,认为政府评定的质量管理奖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和激发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一种精神奖励形式。

(二)政府质量奖的研究
目前有关政府经济性评奖的文献聚焦于企业管理模式评奖的研究。

黄顺春等(2016)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采用 2014 年全国 1631 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研究政府质量奖制度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发现在排除影响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其他因素后,政府质量奖制度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具有显著性正向影响。

罗连发等(2021)以质量奖评选为对象,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数据,对质量奖评选的激励效应、迎合效应和补贴效应进行了检验。

发现获奖企业的绩效指标显著下降,政府补贴数额显著增加。

获奖之前的企业进行了显著的正向盈余管理。

运用事件研究法,Bu等(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政府质量奖公告当日的超常收益率显著为正,但数值很小,仅在0.55%~0.77%之间。

质量提名奖的超额收益率则更低而且不显著。

熊伟等(2013)随机抽取浙江省范围内424家企业做样本,进行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各要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研究,明确政府质量奖对企业的作用,以及作用途径和程度。

曾珍等(2017)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以349家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环境下政府质量奖这一制度因素对质量管理实践与企业绩效的调节效应。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一些文献将政府经济性评奖纳入激励性规制理论的研究范畴,但是却把政府经济性评奖视为一种精神性奖励,强调激励性规制正向的激励作用,忽视了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政府干预的特征。

另一些文献则关注政府经济性评奖对企业内部管理、绩效和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但偏重内部管理要素在政府经济性评奖前后的变化,分析政府和企业在评奖中行为的文献较少。

本文能够对现有研究进行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三、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与实质
(一)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
本文在前面指出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行为进行评奖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对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有更加明确的界定,需要进一步分析政府经济性评奖具备的基本属性。

首先,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行政属性。

与国外第三方经济性评奖不同,政府经济性评奖完全由政府来主导。

无论是评奖的标准制定,还是评奖的过程组织,抑或是评奖的结果认定等,都是由政府部门来组织实施的。

这些部门主要是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包括由行政机关主管或者临时成立的其他机构,如“……协会”“……促进委员会”等。

其次,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经济属性。

政府经济性的评价内容涉及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这些都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济性行为。

既包括对企业的评奖,如“……企业”,也包括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评奖,如“……产品”,但是不包括对企业家和企业内员工个人的奖项。

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以是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也可以是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

一些具有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等,既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范围,也不属于政府经济性评奖范围。

最后,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荣誉属性。

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称号,形式上表现为各种奖章、奖牌和证书。

现实中政府和企業都会将企业获得政府经济性评奖的结果积极地对外进行宣传。

有的政府经济性评奖,还会召开大型的表彰会议,由行政长官亲自为企业颁奖,向获奖企业发放奖金。

有的政府经济性评奖虽然没有冠以“……奖”,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荣誉意义,如“示范企业”。

还有一些政府经济性评奖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异化而来,如驰名商标认定(王正发,2008)。

政府经济性评奖的荣誉属性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相似的。

因此,有的政府经济性评奖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中国质量奖等。

(二)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实质
政府经济性评奖符合行政许可的外部特征和本质特征,是一种以“表彰”为名义的准“行政许可”。

首先,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部门依据评奖标准、程序作出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经济性评奖一般要经过申请、评审和认定等环节,这与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准予”的基本流程完全相同。

如,“申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发布表彰决定”。

由此可见,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行政许可的外部特征。

其次,政府经济性评奖赋予获奖企业使用该项荣誉的资格,如,“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同时限定其他未获奖企业使用该荣誉的资格,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行政法上把排除他人使
用、允许获奖企业使用的这一情形称为“符合条件者的不作为义务的解除”(江必新,2004),这也是行政许可的本质特征。

最后,通过将政府经济性评奖与行政许可进行对比发现,政府经济性评奖在实施方法、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依据、实施方式和实施后果上,都类似于行政许可(见表1)。

但是,政府经济性评奖在资料申报和实施程序上要比行政许可繁琐。

例如,食品生产许可仅需要企业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布局图和流程图、设备清单、规章制度五类资料。

而政府经济性评奖不仅要求企业提供常规的申报表以外,还要额外提供大量的佐证材料,如,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体系证书、近三年三废治理达标证明、节能减排证明、用户满意度报告、纳税证明、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近三年企业荣誉等。

其中,不少证实性材料需要企业额外的成本支出。

在实施程序上,行政机关受理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需要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

而政府经济性评奖从企业申报到评出奖项,要经过动员、培训、申报、初审、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征求意见、公示、认定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企业参与,持续时间可达数月。

四、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在机理与研究假说
(一)政府经济性评奖的重要功能是评价政府
(二)政府质量奖的研究
目前有关政府经济性评奖的文献聚焦于企业管理模式评奖的研究。

黄顺春等(2016)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采用 2014 年全国 1631 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研究政府质量奖制度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发现在排除影响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其他因素后,政府质量奖制度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具有显著性正向影响。

罗连发等(2021)以质量奖评选为对象,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数据,对质量奖评选的激励效应、迎合效应和补贴效应进行了检验。

发现获奖企业的绩效指标显著下降,政府补贴数额显著增加。

获奖之前的企业进行了显著的正向盈余管理。

运用事件研究法,Bu等(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政府质量奖公告当日的超常收益率显著为正,但数值很小,仅在0.55%~0.77%之间。

质量提名奖的超额收益率则更低而且不显著。

熊伟等(2013)随机抽取浙江省范围内424家企业做样本,进行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各要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研究,明确政府质量奖对企业的作用,以及作用途径和程度。

曾珍等(2017)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以349家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环境下政府质量奖这一制度因素对质量管理实践与企业绩效的调节效应。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一些文献将政府经济性评奖纳入激励性规制理论的研究范畴,但是却把政府经济性评奖视为一种精神性奖励,强调激励性规制正向的激励作用,忽视了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政府干预的特征。

另一些文献则关注政府经济性评奖对企业内部管理、绩效和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但偏重内部管理要素在政府经济性评奖前后的变化,分析政府和企业在评奖中行为的文献较少。

本文能够对现有研究进行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三、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与实质
(一)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
本文在前面指出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行为进行评奖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对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涵有更加明确的界定,需要进一步分析政府经济性评奖具备的基本属性。

首先,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行政属性。

与国外第三方经济性评奖不同,政府经济性评奖完全由政府来主导。

无论是评奖的标准制定,还是评奖的过程组织,抑或是评奖的结果认定等,都是由政府部门来组织实施的。

这些部门主要是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包括由行政机关主管或者临时成立的其他机构,如“……协会”“……促进委员会”等。

其次,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经济属性。

政府经济性的评价内容涉及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这些都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济性行为。

既包括对企业的评奖,如“……企业”,也包括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评奖,如“……产品”,但是不包括对企业家和企业内员工个人的奖项。

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以是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也可以是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

一些具有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等,既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范围,也不属于政府经济性评奖范围。

最后,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荣誉属性。

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称号,形式上表现为各种奖章、奖牌和证书。

现实中政府和企业都会将企业获得政府经济性评奖的结果积极地对外进行宣传。

有的政府经济性评奖,还会召开大型的表彰会议,由行政长官亲自为企业颁奖,向获奖企业发放奖金。

有的政府经济性评奖虽然没有冠以“……奖”,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荣誉意义,如“示范企业”。

还有一些政府经济性评奖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异化而来,如驰名商标认定(王正发,2008)。

政府经济性评奖的荣誉属性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相似的。

因此,有的政府经济性评奖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中国质量奖等。

(二)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实质
政府经济性评奖符合行政许可的外部特征和本质特征,是一种以“表彰”为名义的准“行政许可”。

首先,政府经济性评奖是政府部门依据评奖标准、程序作出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经济性评奖一般要经过申请、评审和认定等环节,这与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准予”的基本流程完全相同。

如,“申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发布表彰决定”。

由此可见,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行政许可的外部特征。

其次,政府经济性评奖赋予获奖企业使用该项荣誉的资格,如,“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同时限定其他未获奖企业使用该荣誉的资格,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行政法上把排除他人使
用、允许获奖企业使用的这一情形称为“符合条件者的不作为义务的解除”(江必新,2004),這也是行政许可的本质特征。

最后,通过将政府经济性评奖与行政许可进行对比发现,政府经济性评奖在实施方法、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依据、实施方式和实施后果上,都类似于行政许可(见表1)。

但是,政府经济性评奖在资料申报和实施程序上要比行政许可繁琐。

例如,食品生产许可仅需要企业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布局图和流程图、设备清单、规章制度五类资料。

而政府经济性评奖不仅要求企业提供常规的申报表以外,还要额外提供大量的佐证材料,如,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体系证书、近三年三废治理达标证明、节能减排证明、用户满意度报告、纳税证明、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近三年企业荣誉等。

其中,不少证实性材料需要企业额外的成本支出。

在实施程序上,行政机关受理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需要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

而政府经济性评奖从企业申报到评出奖项,要经过动员、培训、申报、初审、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征求意见、公示、认定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企业参与,持续时间可达数月。

四、政府经济性评奖的内在机理与研究假说
(一)政府经济性评奖的重要功能是评价政府
(二)政府质量奖的研究
目前有关政府经济性评奖的文献聚焦于企业管理模式评奖的研究。

黄顺春等(2016)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采用 2014 年全国 1631 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研究政府质量奖制度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发现在排除影响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其他因素后,政府质量奖制度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具有显著性正向影响。

罗连发等(2021)以质量奖评选为对象,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数据,对质量奖评选的激励效应、迎合效应和补贴效应进行了检验。

发现获奖企业的绩效指标显著下降,政府补贴数额显著增加。

获奖之前的企业进行了显著的正向盈余管理。

运用事件研究法,Bu等(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政府质量奖公告当日的超常收益率显著为正,但数值很小,仅在0.55%~0.77%之间。

质量提名奖的超额收益率则更低而且不显著。

熊伟等(2013)随机抽取浙江省范围内424家企业做样本,进行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各要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研究,明确政府质量奖对企业的作用,以及作用途径和程度。

曾珍等(2017)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以349家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环境下政府质量奖这一制度因素对质量管理实践与企业绩效的調节效应。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一些文献将政府经济性评奖纳入激励性规制理论的研究范畴,但是却把政府经济性评奖视为一种精神性奖励,强调激励性规制正向的激励作用,忽视了政府经济性评奖具有政府干预的特征。

另一些文献则关注政府经济性评奖对企业内部管理、绩效和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但偏重内部管理要素在政府经济性评奖前后的变化,分析政府和企业在评奖中行为的文献较少。

本文能够对现有研究进行有益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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