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中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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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中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8.09.16
•【文号】国税外[1988]245号
•【施行日期】1988.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中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

(国税外[1988]245号1988年9月16日)厦门市税务局:
你局厦税外[1988]52号文悉。

关于财政部财税[1988]5号文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局已以财税外[1988]59号文做了补充规定,现对来文所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税[1988]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

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是指除总局财税外[1988]59号文第一条中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所有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财税[1988]5号文中的外籍人员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是指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九十日,在这一期间内的任何一个月中因离、入境而造成当月在华停留不足一个月的情况。

三、关于采用新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高于原计算方法的应纳税额
问题,我们意见:新的计算方法简便、合理,应该保持其完整性、独立性和统一性。

因此,凡属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都应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仍应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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