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置联合体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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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说只要组成联合体的任意一
个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资格条件,
那就意味整个联合体不满足法定
资格条件。
联合体的特定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是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
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
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
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
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
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
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也就是说在特
定条件下,只要组成联合体的任意
一个供应商满足特定资格条件,那
就意味整个联合体满足特定资格
条件。
在特定条件下,联合体是由
每个供应商组成的一个供应商,所
以每个供应商具有的特定条件就是
整个联合体具有的特定条件,一旦
其中的一个供应商具有该特定的条
件,那就意味着联合体具备该特定
条件。
在这种特定条件下,联合体
同各个供应商的逻辑关系是“或”
的关系,而不是“与”的关系。
如
果A代表联合体,B、C等代表组成
联合体的各个供应商,它们之间特合理设置联合体的特定条件
□文/周伟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
政府采购。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
中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
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
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由
此可见,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法
定条件和特定条件。
在采购文件中
如何合理设置联合体内各供应商的
特定条件?实践中采购文件需要联
合体内各供应商提供哪类资格证明
文件呢?
协议书是联合体的身份证明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
政府采购。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
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
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联
合体各方应当确定其中一个供应商
为投标(响应)的全权代表,负责
参加投标(响应)的一切事务,并
承担投标(响应)中应承担的全部
责任与义务。
两个以上供应商之间一旦签
订联合体协议书,标志着两个以上
供应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
府采购。
所以联合体协议书是联合
体的身份证明。
联合体在投标(响
应)时,必须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
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
人,否则,该联合体的投标(响
应)文件无效。
可见,联合体协议书是联合体
的身份证明。
联合体协议书对联合
体内各方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也
是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也是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联合体的法定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
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为供应商的法
定资格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响
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法定资格条件。
如果A代表
联合体,B、C等代表组成联合体
的各个供应商,它们之间法定条
件下的逻辑关系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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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逻辑关系用公式表示就是:A=B+C+……而不是法定逻辑关系A =B×C……。
所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即可,而不是必须要求联合体各方都要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在特定条件下,供应商之间逻辑关系可以是和法定条件下不同的。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合理定义供应商之间特殊逻辑关系。
在实践中,采购人就供应商的资质和业绩提出特殊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的资质和业绩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应该合理设置联合体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要注意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设定业绩条件需掌握尺度,不得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其实,设定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内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是比较灵活的,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不能一刀切。
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实质。
不少专家在这个问题上走偏了,要求联合体各方必须都要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将特定条件与法定条件混淆,将特定条件法定化,按法定条件要求特定条件,这种做法是没有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决策,不利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现,导致采购人进入一个自己设定的“怪圈”而“作茧自搏”。
反而认为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限制过多,需要改进,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这种做法其实是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本质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提供类似效力要求的证明材料
实践中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如供应商为法人单位,则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则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供应商为非盈利机构,则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若供应商为自然人,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
70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
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
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
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
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
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财务状况报告可不审
计;成立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公司可
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承诺函,
格式自拟;成立时间 3 个月以上不
足 12 个月的,可提供任意一个季
度的财务状况报告。
(3)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
(4)银行资信证明须为截止
日前3个月内由供应商所开立账户
的银行开具的原件或复印件。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4.提供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的
缴纳税收和社保的银行缴款凭证或
税务、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
印件。
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提
供承诺函。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
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公司成立不
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
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若采购项
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
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
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
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
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
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
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
听证标准金额。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如下证明
材料:
1.供应商提供在采购公告发布之
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
2.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
明材料(若不涉及其他法律法规,
可不提供)。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
殊条件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提供近三年政府采购合同书
复印件等业绩证明文件。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证明材料。
可见,设定政府采购项目联
合体内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是比
较灵活的,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
目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不能一
刀切。
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实质。
采购人
应该依法设置联合体各供应商的法
定条件,合理设置联合体的特定条
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
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
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
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
规定的特定条件。
(作者单位:四川大公建设工
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