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单位客户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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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湖南省分行单位客户
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对账范围和频率
第四章对账方式
第五章对账流程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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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对账管理,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根据《xx银行单位客户对账管理办法》(xx发〔2015〕244号)等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账”是指我行与单位客户之间核对本外币存、贷款账户余额等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对账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相关制度。
(二)内部牵制原则。
对账实行后台集中处理模式,对账与账务处理分离。
(三)差异化原则。
区分不同账户资金风险等级和客户需求,按照不同对账频率和方式组织对账。
(四)成本效益原则。
在确保发挥资金风险防范作用基础上,提高操作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湖南省分行辖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是对账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2 —
负责组织开展各渠道的对账工作,制定对账制度,按总行要求组织开发和优化对账系统,定期通报和考核对账结果,开展对账操作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行和二级分行后台账单集中处理点(以下简称“对账中心”)负责对账系统操作和运维管理,负责纸质账单外包管理。
包括纸质账单制作打印、发出和回收,纸质回单审核、扫描、补录、验印和登记,及时将账单发出回收、对账预警等信息反馈本级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二级分行后台账单集中处理点(以下简称“二级行集中点”)负责组织催收逾期未回收的对账回单。
第七条网络金融部门负责网银及短信对账的售后服务支持,并协助做好逾期未回执账单回收。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住房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业务部等单位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或协助营业网点做好单位客户信息收集或变更工作,协助做好逾期未回执账单回收。
第九条营业网点负责客户对账签约、信息采集维护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为客户提供即时账单、副本账页打印、单张账单补打服务,协助做好逾期未回执账单回收、账务不符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对账范围和频率
第十条对账范围包括结算账户、非结算账户、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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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结算和非结算账户又细分为重点账户、小额账户和一般账户。
(一)重点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结算账户:
1.季初余额在等值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
2.季度内发生单笔等值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收付;
3.季日均余额在等值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
4.我行提供上门服务的客户的账户;
5.省行认定的重点账户。
(二)小额账户是指季日均余额和季度内单笔收付额均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的结算账户。
(三)一般账户是指重点、小额账户以外的其余结算账户和全部非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按照发起方不同,对账分为我行主动对账和客户发起对账。
(一)我行主动对账的,按账单生成日期不同分为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
1.定期对账在月、季、半年和年末的确定日期生成账单;
2.不定期对账在非确定日期生成账单。
(二)客户发起对账的,由我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即时账单或副本账页。
若无特殊说明,下文中“对账”均指我行主动对账。
第十二条下列账户可不进行对账:
(一)长期不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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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验资户;
(三)已开立但一直无资金到账的新开账户;
(四)委贷基金账户;
(五)黄金交易活期保证金账户;
(六)外币待核查账户;
(七)财政零余额账户;
(八)上一账期已回签相符且本账期内未发生外部款项收付的账户,“只收不付、封存、冻结”状态且本账期内未发生外部款项收付账户。
本条所指“外部款项收付”不包括我行系统自动发起的结息、扣费。
(九)保函、贴现、转贴现类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中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账户;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账户;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的贷款账户。
(十)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会同客户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对账的账户。
第十三条定期对账频率可根据客户需要按月、季、半年或年设置,也可按照我行默认频率设置。
客户设置频率与我行默认频率不一致的,按孰高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省行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抽样比例不低于应对账账户总数(不包括小额账户和贷款账户)的20%。
已办理不定期对账的账户,当期可不再进行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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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账方式
第十五条对账方式根据账务信息载体的不同可分为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
第十六条纸质对账通过纸质账单载体向客户发送账务信息,纸质账单采用委托投递的方式,由我行外包邮局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包供应商”)将账单交送客户。
第十七条采用纸质对账方式,应与客户约定对账回单签章使用预留印鉴、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三者任一。
第十八条纸质回单可由客户直接寄回对账中心或由外包供应商、营业网点收回并送交对账中心。
第十九条电子对账通过电子数据载体向客户发送账务信息,根据对账数据发送渠道不同分为网银对账、自助设备对账、短信对账等方式。
客户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自助设备或手机短信查看电子账单并通过相关电子渠道反馈对账结果。
第二十条客户可选择签约网银对账或自助设备对账方式;短信对账方式无需客户签约,自动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采用电子对账方式的,我行不再主动发送纸质账单,客户可登陆网上银行、自助设备自行打印电子账单或到营业网点打印即时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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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对账流程
第二十二条客户应与我行签署《xx银行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对账协议”,详见附件1)约定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回单签章类型、邮寄地址(含邮编)、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或电子渠道服务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对账信息的,无须另行签订对账协议。
(一)新账户开立后,网点应指导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准确填写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回单签章类型、邮寄地址/邮编、对账联系人等信息,并根据开户申请书在系统中准确维护账户对账地址/邮编等信息,并及时做好对账签约处理。
1.客户选择纸质对账方式或自助设备对账方式。
网点应于开户当日在对账系统中完成纸质对账或自助设备对账签约,其中对账单送达方式只能选择“委托投递”,签约后打印《xx银行对账系统签约业务确认书》,由委派营运主管签字(签章)后,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保管。
2.客户选择网银对账方式。
网点应于开户当日在系统签约企业网银,督促客户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网银对账签约,客户签约后网点应通过对账系统查看客户签约内容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一致,联系人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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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存量账户中未签约的纸质对账账户,网点应根据开户申请书或对账协议等资料在系统补办签约手续。
(三)客户变更对账信息或对账方式时,应重新签署对账协议,或出具加盖客户签章(单位公章或全套印鉴章)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向开户网点提交变更内容,网点审核后在对账系统进行变更处理和维护。
客户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营业网点维护客户对账设置信息。
营业网点留存的纸质对账协议或变更申请以及对账系统维护结果与账户开户资料一同保管,开户资料实现电子影像管理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客户未明确对账频率、对账方式、回单签章类型、邮寄地址(含邮编)、联系人等信息时,按我行默认规则执行。
(一)对账频率区分账户类别及资金风险等级默认为:
1.重点账户按季,其中上门服务的客户的账户按月;
2.一般账户按半年;
3.小额账户、贷款账户按年。
(二)对账方式默认为纸质账单委托投递。
(三)回单签章类型默认为使用预留印鉴、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三者任一。
(四)邮寄地址(含邮编)默认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
(五)联系人默认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对账系统负责统一生成账单数据。
电子账单数据生成后由系统自动发送相关电子渠道,纸质账单数据由对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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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指定专人从系统下载。
为确保纸质账单数据准确性,对账中心应抽样比对下载数据与核心系统数据一致性,每次抽样不少于5户,比对内容至少包括日期、账号、户名、余额等信息,应将比对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第二十五条对账中心或外包供应商根据纸质账单数据打印或制作纸质账单,纸质账单应加盖业务用公章或印制银企对账专用章。
原则上纸质账单应在生成日后5个工作日内打印发出。
第二十六条客户收到纸质或电子账单并核对账务信息后,可通过纸质回单或电子渠道反馈相符、不符及不符明细等对账回执信息。
通过纸质回单反馈的,外包供应商、营业网点应及时将回单送回对账中心,原则上对账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单审核、扫描、补录、验印和登记工作。
通过电子渠道反馈的,电子渠道将对账回执信息和网络IP 地址、自助设备编号或手机号等渠道识别信息提交对账系统。
第二十七条特殊账单/账户处理流程
(一)未生成账单的处理
二级行集中点应指定专人每月初在对账系统“预警管理”—“未生成对账单管理”中进行查询,若有未生成账单时,应立即通知开户网点在核心系统中修改账户对账地址/邮编等信息。
账户信息维护正确后,二级行集中点在“未生成对账单管理”中申请和打印未生成账单,再传递给网点,与客户办理对账。
(二)退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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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行集中点收到外包供应商因地址错误等原因无法投递而退回的对账单后,应先在对账系统“对账单退信管理”中做“退信账单登记”,再在“对账单补打/重发”中做“退信单笔重发”,生成新账单后,通知开户网点在对账系统做“单笔补打印”,打印新账单(仅限一次),与客户办理对账。
但外包供应商回收期后收到的退信,如网点已补打账单,则无需做退信登记和重发账单处理。
(三)验印不符账单的处理
对于扫描验印子系统自动验印、人工验印均未通过,且不属于本条第六类手工回收登记的账单,二级行集中点在对账系统“对账单补打/重发”中做“验印不符重发”,生成新账单后,通知开户网点在对账系统“对账单补打/重发”中做“单笔补打印”,打印新账单(仅限一次),与客户重新对账。
对于人工无法判断验印是否相符的账单,二级行集中点将原始账单传递给开户网点,由对账人员和委派营运主管双人折角验印后,在账单上填写验印结果、签字(签章)后返回二级行。
如网点验印结果为相符,二级行集中点在扫描验印子系统做人工验印相符处理;如网点验印结果为不相符,二级行集中点在对账系统做“验印不符重发”处理。
二级行集中点通过对账系统“预警管理”查询有连续验印不符账单(指第一次验印不符,做“验印不符重发”重新对账后验印仍不相符的账单)时,应会同网点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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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务不符账单的处理
对账回收期内,二级行集中点和网点应指定专人定期查询并及时处理对账系统中的不符账单。
1.通过“预警管理”—“纸质不符账单前台处理”、“网银不符前台处理”或“自助设备对账不符前台处理”查询有不符账单时,网点应联系客户查明不符原因,经双方确认核对相符后,网点将余额调节表或情况说明报二级行集中点,二级行核实后在对账系统中填写“银行处理意见”做后续处理,网点应提示客户在网银客户端或对公自助终端将回签结果改为“相符”。
2.通过“预警管理”查询有争议账务账单(指第一次对账结果不符,经过不符账单处理后对账结果仍不相符的账单)时,二级行集中点应会同网点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五)逾期未回执账户的处理
二级行集中点和网点对对账回收期结束后对账系统未登记客户回执信息的账户,应设立逾期未回执账户台账,登记户名、账号、账期、账单编号、未回收原因及后续安排等,并区分重点、非重点账户做好后续跟踪处理。
1.对于重点账户各行应在对账报告中逐户说明截至本季度的逾期未回执账户未回收原因、催收工作安排及预计回收时间,同时指定专人进行后续催收或重新对账,并从账期内各交易类别和发生渠道、大额柜面交易验印和客户确认情况等方面进行多维度风险排查。
2.对于非重点账户各行应结合账户滚动排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六)手工回收登记账单的处理
手工回收登记是指在对账系统中人工对纸质回单进行回收登记处理。
除下列情形外,原则上所有回签的纸质账单都应通过扫描验印子系统进行扫描、验印等处理,由系统自动返回对账结果。
1.第十二条明确的不对账账户;
2.因业务测试需要开立,但无法新建电子印鉴的账户;
3.账单生成日后变更户名或变更纸质回单签章类型的账户;
4.月末(每月最后一日)开立的纸质回单签章类型不是预留印鉴的账户;
5.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批准同意手工回收登记的账户。
网点在纸质回单上注明须手工回收登记的原因,经委派营运主管审核签字、加盖网点业务用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资料(如销户对账凭证、账户明细表、贷款已核销、借款人破产等证明)一并上报二级行集中点。
二级行审批后在纸质回单上签字,并在对账系统中做手工回收登记处理。
对于须经省行批准同意手工回收登记的账单,二级行集中点还应在纸质回单上加盖部门公章,通过电子邮件将纸质回单及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对账专管员邮箱,
省行审批后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二级行,二级行根据省行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七)对账单补打/打印的处理
各行应严格控制纸质账单补打/打印流程,不得随意打印,原则上应由客户正式提出申请,审批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除客户主动申请补打账单外,仅允许各行在外包供应商回收期截止日后对供应商未回收的账单进行补打。
1.下列情形,客户申请打印对账单时须提交《xx银行银企对账单打印申请表》(见附件2),经开户网点委派营运主管审批同意后,由网点通过对账系统打印一份账单。
纸质回单回收后,网点应将《xx银行银企对账单打印申请表》作其附件录入扫描验印子系统。
(1)客户纸质对账单污损、遗失等原因需补打账单;
(2)签约网银对账的客户,因登陆介质遗失、网银登录异常等问题需通过网银特殊纸质对账单回签;
(3)签约自助设备对账的客户,因登陆介质丢失、自助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回签电子账单需转为纸质账单办理。
2.客户要求即时对账时须提交《xx银行银企对账单打印申请表》,经开户网点委派营运主管审批同意后,通过对账系统为客户打印即时账单。
3.外包供应商在其回收期内未回收纸质回单的账户,由网点
在收到退信或外包供应商回收期截止日后通过对账系统做“单笔补打印”(仅限一次,超过一次的由客户提交申请,网点在补打的对账单右下角注明“逾期未回收补打”)后,与客户办理对账。
(八)网银对账签约撤销的处理
客户因登陆介质丢失等原因不能自行撤销网银对账时,应向开户网点提出撤销网银对账的书面申请,经网点负责人和委派营运主管审核签字、加盖网点业务用公章后报二级行审批。
二级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会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同意后,交二级行集中点在对账系统“单个网银签约撤销”中进行处理。
网银对账撤销后,网点应与客户及时办理其他方式的对账签约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账协议保存期限比照开户资料;对账回单保存期限为5年,纸质回单实物按营业网点和账期续时整理保存,纸质回单影像和电子回单数据由对账系统存储;其他对账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对账实行后台集中处理,账单生成、打印、发送、回收、扫描、补录、验印和登记等操作由对账中心或外包供应商集中办理。
账单打印、发送和回收等委托外包供应商办理的,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签署外包服务协议,明确责任要求,应在协议中明确
纸质账单数据传递、打印和发出等环节中要采用数据加密、录像监控或交接登记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因邮寄账单丢失、退信、污损、回单验印不符、电子账单转纸质等情况需补打及重发账单的,由网点按对账单补打/打印的处理流程进行补打,客户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客户补打申请受理、账单邮寄地址更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应在监控录像范围内设置“账单回收专用箱”,收集对账回单。
营运主管同一名指定柜面人员定期整理回单并及时交送对账中心,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外包供应商负责整理及交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手工回收登记、网银对账签约撤销等特殊业务,二级行须执行双人审核制,对网点提交的申请书、证明资料等实行换人核实、审批,其中复审人员应为二级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主管对账工作的负责人。
前后台传递对账单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账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账系统中“未生成账单、逾期未回执账单、验印不符账单、争议账务账单”等预警信息的监控和跟踪,要及时会同营业网点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客户反馈的对账不符信息,由对账中心或营业网点联系客户查清核实,对账中心要对营业网点核实结果进行审核。
属于未达账项或错账的应按有关记账或调账流程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对账中发现的可疑账户,对账中心应及时将账户报稽核部门在监测系统中进行实时监控或向反洗钱部门
报送可疑账户信息,必要时还应采取电话回访、后台上门对账等方式进行深入核实。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收回重点账户,省行建立备案机制,对账户信息、未回收原因、风险敞口及排查情况、后续控制措施等进行登记或跟踪。
第三十七条各行应将对账操作合规性列入后台和营业网点操作风险检查重要内容。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行应在定期对账回收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行报告当期对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组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不符账户追踪落实情况、问题与建议等,不得推迟或拖延。
省行定期对各行对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对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重点账户对账单回收率、一般账户对账单回收率、电子账单占比、纸质回单手工登记占比、账单补打占比和附加项。
回收期是指账单数据生成日至账单回执信息在对账系统中登记的期限。
一、三季度回收期为2个月,半年、年度回收期为3个月。
第三十九条重点账户回收率应达到100%,一般账户回收率应达到95%,小额账户和贷款账户由客户意愿决定是否反馈回执,不纳入回收率考核。
回收率考核应突出高风险等级账户回收率分值占比,原则上一般账户回收率考核分值权重不超过30%。
回收率是指回收期结束后收回账单的各类账户的数量占发出(包括应发但因邮递地址维护错误等原因导致实际未发的)账单的各类账户数量的百分比。
第四十条对于通过对账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堵截案件、挽回或减少本行损失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对账制度和操作规定,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30日起执行,原《xx银行湖南省分行单位客户对账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