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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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

矿山系指依法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

第三条生产矿山应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和坑探探矿工程应取得相关的安全审批文件。

第四条矿山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以要紧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操纵人,下同)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治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矿山应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做到连续改进。

第六条矿山应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纳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剔除陈旧落后及安全保证能力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章组织保证
第七条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及外来施工人员,下同)不足3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按许多于3名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许多于3名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配备安全总监。

第八条矿山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下称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其中要紧负责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副矿长)、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要紧负责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要紧负责人应取得省安
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矿山应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并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体会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并有任命文件或聘书。

第十条矿山应每年制定培训打算,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培训打算、培训情形应存档备查。

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本单位无能力组织安全培训的,可托付具备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同意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刻许多于20小时;
(二)新招录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同意上岗前安全培训时刻许多于72小时;
(三)新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和改变工种的井下从业人员,除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外,还应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四)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把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基础治理
第十一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

岗位责任制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个岗位张贴上墙。

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形,每月考核一次,并与要紧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整个工资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第十二条矿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符合矿山实际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应装订成册,发放给每一个从业人员,并组织培训学习,督促执行落实。

重要制度应张贴上墙。

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要紧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生产技术治理制度、机电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操纵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治理制度、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治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出入井人员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治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矿山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形及原始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矿山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打算及带班下井人员名单应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带班下井情形及带班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矿山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出
入井人员治理,随时准确把握井下人数和分布情形,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矿山应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有
关规定,加强对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将其纳入矿山日常安全生产治理范畴,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第十七条矿山应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机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范畴和方法。

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矿山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一样事故隐患整改终止后,由矿长或托付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终止后,由矿长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验收。

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检查及整改情形应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矿山每半年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以及采空区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依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评估和整改情形应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矿山应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所有系统进行一次“诊断式”检查。

检查终止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检查发觉的问题,应落实责任、人员、资金、时刻、措施,限期整改。


改终止后责任人应签字确认。

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形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矿山应建立危险源监控机制。

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矿山应有以下完备的基础资料:
(一)有关部门备案的资源储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技术资料;
(二)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三) 安监部门设立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及相关安全评判报告;
(四) 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立项证明;
(五) 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准文件;
(六)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七) 工程施工、监理和各种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
(八)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判报告;
(九)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操作规程;
(十一) 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十二) 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台帐资料;
(十三) 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
(十四) 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矿山应有符合生产现状的以下图纸资料:矿区地势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比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充填系统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通讯联络系统图、压风自救系统图、供水施救系统图、紧急避险系统图。

上述图纸资料应依照矿山生产活动的进展情形及时修改、填绘。

每年年底前全面填绘出图一次,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四章地面工业广场
第二十三条工业广场布局合理、治理规范有序,地面整洁洁净,绿化率原则上不低于30%。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区设置,相对独立。

矿石堆存区应设置围墙并与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系统隔离。

设置固定的安全生产标语、宣传栏,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第二十四条矿山办公用房应是永久建筑,并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

矿山各组织机构的办公室应齐全并悬挂标志牌,单独设立满足需要的调度室(监控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室、安全生产档案室等。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控中心)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设备、设施安全爱护装置齐全,运行日志等填写规范,资料放置整齐,清洁卫生。

安全教育培训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具备音像播放条件、配备矿山安全方面的书籍、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提升竖井、斜井及斜坡道要在工业广场围墙封闭范畴内。

提升人员的竖井井口应搭建井口房,配有防雨、防冻、防暑等功能的职工等候室,并保持整洁。

进出井口的所有人员应记录清晰、准确。

信号房内信号、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齐全、布设规范。

第二十七条地表提升机房、变配电所、空压机房、机修车间等建筑物结构牢固、墙面门窗整洁,室内设备设施摆放整齐有序,标识清晰。

第二十八条矿山应设置满足当班生产人员需要的浴室、更衣室,原则上应与下井人员的竖井或斜坡道密闭连通。

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设备,室温不低于20o C,室内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职员宿舍的选址应躲开有山体滑坡、废石堆滑塌、地表塌陷、洪水侵袭等危险区域,并与生产区域物理隔离,保持安全距离。

宿舍房屋结构牢固、排列整齐,采光通风良好,配置必要的洗刷间、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地面设施的防火、用电、供水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通往矿区及矿区内的道路应进行路面硬化并保持
畅通。

第五章矿山建设
第三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
工。

第三十三条矿山建设的外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矿山建设单位要紧负责人是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承包单位要紧负责人是其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矿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矿山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和谐治理,建立与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信息畅通、操纵有效的安全生产治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六条矿山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治理,
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条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原设计的开拓方案、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要紧生产系统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存在重大安全缺陷、阻碍安全施工,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赶忙停止施工,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报批。

第四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证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治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承包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治理,及时排查并排除事故隐患。

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
当赶忙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爱护,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畴内承揽业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及监理设备。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落实岗位职责,严格监理程序,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第四十八条矿山建设项目在开凿或延深竖井施工中,吊盘、爱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碴等设备的设置、运行、修理、防止坠落等应有安全措施。

井筒内应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凿井吊桶提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设置可靠的吊桶防脱钩装置;
(二)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
(三) 严禁采纳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 井盖门应设置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及时打开和关闭。

(五) 吊桶上的关键部位,每班应检查一次。

应制定保证通风的安全措施,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在以下专门地点施工时,应制定专项安全保证措施,并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有透水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三)有断层或破裂带,可能发生冒顶事故的;
(四)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涌出危险的;
(五)有其他危害,容易造成事故的。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确需延长建设期限的,按程序报批。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等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六章开拓、开采
第五十一条矿山应在依法批准的范畴内从事开拓、开采活动。

开拓、开采应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合。

第五十二条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要紧内容除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内容外,还应针对工程特点,详细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

由负责安全、技术的相关部门会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并签字,严格按设计施工。

第五十三条矿山应对竖井、天井、溜井、斜井、平巷等井巷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支护及装备、设施等的完好情形。

对检查发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五十四条矿山要制定适合本矿实际的井巷修理治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修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修理前应编制修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对各类报废井巷要及时进行封堵或填实处理,作业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负责安全、技术的相关部门会签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实施。

处理情形要填图归档。

第五十六条安全出口的设置与数量等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靠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其它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
向。

第五十七条井巷禁止采纳木支护。

第五十八条开采
(一) 矿体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回采工艺、顶板治理及采空区处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二) 回采矿块(采场)均应编制开采作业规程,明确采矿方法、回采工艺、顶板治理、通风防尘、供电等内容,制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由负责安全、技术的相关部门会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严峻地压活动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治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推测、预报工作;
(四) 石膏矿山开采应严格遵守《山东省石膏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 空场采矿法、崩落采矿法采场内禁止人工装运作业;
(六) 禁止采纳横撑支柱采矿法。

第五十九条井下爆破
(一)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爆破器材发放站设置及内部形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及防爆门;
(二) 爆破器材的存量应严格操纵在设计范畴内;
(三) 爆破器材治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退回应做好记录台帐;
(四) 井下爆破工应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五) 禁止使用火雷管、导火索。

第六十条顶板治理和采空区处理
(一) 矿山应建立顶板分级治理制度,明确排险、支护、监控和处理措施;
(二) 填绘井上下对比图,如实反映井下采空区的区域范畴、地表岩石移动范畴以及该范畴内的建构筑物;在地表岩石移动范畴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岩石移动范畴内的建构筑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三) 金属矿山采空区应进行充填。

充填站、充填料及制备工艺、充填体强度等在设计中予以明确。

第六十一条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
(一)对存有大面积采空区的石膏矿山,必须设立采空区安全治理机构,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健全采空区治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治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推测、预报工作。

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并及时归档;
(二)石膏矿山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的井上下对比图,标注采空区分布、形成时刻、移动范畴以及该范畴内的建构筑物,并依照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形每月进行一次填图,及时把握采空区动态情形;
(三)对现存大面积采空区,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具备放顶条件的,制定放顶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实施强制性放顶。

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要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采空
区的治理制度和监控措施,采空区安全治理人员要严格执行采空区治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定期对采空区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报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

每周由总工程师带领有关技术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

建立、健全采空区监控治理台帐、档案;
(四)发觉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赶忙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五)改进开采方法,严格按设计开采,幸免形成新的大面积采空区,从全然上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二条粘土矿山采空区治理
(一)采纳崩落采矿法的粘土矿山,放顶工艺及采空区的治理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二)采纳空场采矿法的粘土矿山,按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提升、运输和压风
第六十三条提升、运输和压风设备应选用具有相关资质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禁止使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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