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进步,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水库大坝建设的安全性不仅涉及资金投入、社会稳定,还涉及生命及财产等方方面面。
因此,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应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方向之一。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是什么?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系列对水库大坝安全性进行评价、检测、检验和监测的方法和措施,以识别、评估和管理水库大坝潜在的安全威胁。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个系统性、科学性、量化性的过程,其中涵盖了其依据的标准、专业技术的应用及制度规范与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重要性水库大坝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其存水量极大,拥有着调节水流量、防洪、蓄水和发电等多种功能。
因而,发生水库大坝坍塌等重大事故极易给周围区域和人民带来严重危害,如广义山工厂水库溃坝事件,梅溪河大坝决堤事件等。
因此,当今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水库大坝安全性的鉴定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评估指标(一)大坝结构评估。
包括大坝的建设工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承载力等。
这些因素将大大影响大坝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二)大坝土石体评估。
大坝由土石体构成,其强度、稳定性和完整性都是影响大坝安全的重要因素,需要对大坝的土石体进行评估和测试,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
如粘土结构的水库大坝应检测其颗粒分布、黏稠度、压缩系数、耐久性等指标。
(三)洪水特征评估。
洪水是威胁水库大坝安全性的最大因素之一。
因此,评估洪水的特征和强度,确定其流量峰值、历史极值和主要来源,是非常重要的。
(四)安全监控评估:定期的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是水库大坝安全评估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大坝的振动、位移、裂缝等变化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危险因素,保证大坝的安全。
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建议(一)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规范和监管制度,明确安全鉴定工作的流程、要求、范围等。
(二)建立一个专业的安全鉴定标准与监控体系,设立专业人员对水库大坝进行常规检测和维护,是保证水库大坝安全的关键。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水库大坝运行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可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类。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直接判定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物的不安全状态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Z001大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的安全鉴定依据主要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Z002大坝抗震安全性综合评价级别属于C级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大坝的抗震安全评价属于C级,为不安全。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004闸门主要承重件出现裂缝、门体止水装置老化或损坏渗漏超出规范要求,闸门在启闭过程中出现异常振动或卡阻,或卷扬式启闭机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005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泄洪或行洪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SY-K006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
直号隐患内容
SY-K001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三类坝是指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隐患编号隐患内容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一、背景介绍。
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
1. 巡视检查,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2. 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 安全评估,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在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下的安全性。
4. 技术鉴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鉴定,包括地质勘探、材料检测等。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完善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管理。
3.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视检查、监测系统、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法,结合加强管理、完善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1000字
水库大坝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而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则成
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大坝安全,水利部制定了一套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下面将对这套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定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和运行中的水库大坝。
同时,鉴定范围还涉及大坝周边工程建设对
大坝安全性的影响。
二、鉴定内容与基本程序
1.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应着重针对大坝现状情况、工程设计方案、监测分析结果、环境、地下水、降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内容包括大坝整体
结构的安全性、围堰、溢洪道、泄洪建筑物、电站和附加设施(如
监测、护坡等)的安全性等。
2.基本程序
安全鉴定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分析鉴定、鉴定报
告编写等五个基本程序。
其中,实地勘察和分析鉴定是核心程序,
鉴定报告编写是鉴定结果的体现。
三、鉴定人员与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鉴定人员需要熟悉水利
工程、结构力学、岩土力学、水文学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鉴定
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鉴定结果与意义
鉴定结果的判定方法主要分为三种:正常、警示和不安全。
当鉴定
结果为不安全时,需及时组织修建和加强对大坝的运行日常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大坝的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大型水利工程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前言水库大坝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设施,其安全性对于水利工程运行和周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介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基本方法及具体步骤。
基本方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考古法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分析和总结,了解大坝的历史、建造过程和施工质量等情况,从而判断大坝的安全情况。
巡视法采用巡查和观察的方法,从大坝的外观、周围环境等方面对大坝进行安全评估,通过目测和简单的非破坏性测试,获得大坝的安全信息。
探伤法利用探伤技术对大坝进行详细的检测,如声波、地震波等,通过获得的反馈信息来判断大坝的安全情况。
模拟法采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将大坝的建造过程和环境条件输入计算机程序,并进行模拟,从而得出大坝的安全情况。
具体步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阶段: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明确评估对象2.搜集评估资料3.制定安全鉴定方案4.选派评估人员及技术人员 5.确定评估工作时间和地点 6.准备评估工具和设备第二阶段:评估前的检查在评估前,需要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大坝的各个部位,如坝体、坝基、防洪设施、滑坡和地震损伤等。
2.对大坝进行测量,包括坝体和坝基的尺寸、形状和坝面形、坝顶高程、渗流及泄洪设施状况等。
第三阶段:评估工作的实施在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2.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3.指出水库大坝的主要问题和存在的隐患4.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改进建议第四阶段: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的对象、范围和时间等基本信息2.评估结论,包括水库大坝的安全等级和具体问题3.建议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改进方案4.评估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过程等。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来源:颁布单位:水利部编辑:cllc02 添加日期:2004-10-17 9:07:50文件编号:颁布日期:2003-7-2 实施日期:2003-8-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3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
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
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万坝高小于库容万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以上的中小以上或库容万第四条应在初次蓄水后的年组织一次应组织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于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第八条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第十条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工程老化分析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第十四条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安全鉴定报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二类坝程状态正常三类坝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对三类大坝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名称安全鉴定主管单位登记时间填表说明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烈度的复核并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能抗御的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结构稳定分析评价的结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大坝安全分析评价洪结水标准复核果抗复震核稳结定果结分构析稳评定价渗分流析稳评定价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专家组成员表姓名专家组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签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4年04月27日17:13 水利部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文号: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颁布日期:2003-6-2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水管[1995]86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1995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至关重要。
一、安全鉴定的目的和意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坝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为采取有效的加固、维修或更新改造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安全鉴定,可以科学地判断大坝的运行状况,合理安排大坝的运行和管理,预防大坝事故的发生。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保障大坝自身的安全稳定,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鉴定的范围和对象安全鉴定的范围应涵盖各类水库大坝,包括大型、中型、小型水库的大坝。
对象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等不同类型的大坝。
无论是新建的大坝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还是已存在的大坝经过除险加固、改造扩建等工程处理后,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鉴定。
三、安全鉴定的程序1、准备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大坝结构、监测数据等。
同时,确定安全鉴定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鉴定承担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大坝的外观、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详细的查看和测量,记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检测和分析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大坝的材料性能、结构强度、渗流稳定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分析。
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获取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4、安全评价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分析的结果,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大坝的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稳定、抗震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价,给出安全等级的初步判定。
5、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承担单位编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安全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7月2日发布 2003年8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及其标准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 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 确定大坝安全分类 • 提出大坝维修、加固的意见、建议。[此项仅为
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不等同〈可研〉或〈初设〉 的推荐方案]
对安全鉴定成果的处理
• 将有关大坝安全鉴定的成果和文件(含“大坝安 全鉴定报告书”)等一并上报和存档
• 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水库,应重新注册登记 • 属于三类坝的,全套材料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
•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 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 评价的资格。
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及其职责
• 鉴定专家的构成,要求: • A、专业对口;B、资质合格;C、人数适当;
D、行政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 鉴定专家组的职责: • 参与审订鉴定工作大纲和进度计划,有的还参加
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 评价结果: • A级——工作正常,各种检测与复核满足要求 • B、C级——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工作,各
种检测与复核不满足要求 • 强制标准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 抗洪能力、结构稳定、渗流稳定、抗震性能、金 属结构性态以及工程质量与运行管理综合评价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 综合各分报告主要成果 • 一类坝——安全可靠,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 二类坝——基本安全,可在加强监控下运行 • 三类坝——不安全,应除险加固
• 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和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按《办 法》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鉴定工作大纲和进 度计划。
•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各项分析论 证工作。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 鉴定承担单位开展各项分析论证工作。(含必要的现场 勘探、检测及室内外试验),编写出分项分析评价报告 和大坝安全论证评价总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3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98.2
【相关文献】
1.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中关于金属结构的安全鉴定 [J], 何晓明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J],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J],
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解读与实践认识 [J], 王昭升
5.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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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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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