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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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一览表
序号具体行为期限
1 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2 天
2 治安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违
2 天
法行为人
3 治安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被
7 天
侵害人
其他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和
4 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违7 天
法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5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60 天6管辖移送24 小时
7 传唤8 小时 / 24 小时
8申请重新鉴定 3 天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
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证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
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
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
理,并告知报案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9 扣押30 天 / 60 天
10 先行登记保存7 天
11 提出听证申请 3 天
12 受理听证申请 2 天
13 通知举行听证7 天
14 举行听证10 天
15 治安违法行为追溯时效 6 个月
16 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时效 2 年
17 治安案件办案期限30 天 / 60 天
18 公告告知7 天
19 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作
24 小时
出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
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
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
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
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
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
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1 个月 / 20对外国人拘留审查
2 个月
3 个月 / 21对外国人监视居住
6 个月22申请行政复议60 天23提起行政诉讼 3 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一个月。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