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奖罚条例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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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奖罚条例_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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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治理奖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治理规范》、《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为提升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质量以及环境治理水平,减少或杜绝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项目治理行为,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所有在建施工项目。

第二章、处罚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在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予项目经理部相应的处罚。

1、收到县、市、省各级行管部门发出的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并达到整改要求的,除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以外,公司分别给予项目经理部10000元/次、20000元/次、60000元/次的追加处罚。

2、在县、市、省各级行管部门的各种检查中受到通报批判的,除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以外,公司分别按以下标准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追加处罚:
A、县级:按最低许多于50000元/次;
B、市级:按最低许多于100000元/次;
C、省级:按最低许多于150000元/次;
第二条、对项目经理部不重视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公司按以下规定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1、项目经理部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存在质量隐患但未造成质量后果(事故)的,公司按1000元/次至2000元/次给予处罚。

2、项目经理部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存在严峻质量隐患并差不多造成严峻质量后果(事故)的,项目经理部除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公司按5000元/次至10000元/次追加处罚。

3、项目经理部有意使用劣质要紧材料的,公司按5000元/次至10000元/次给予处罚。

对差不多造成严峻质量后果(事故)或社会阻碍的,项目经理部除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公司按10000元/次至50000元/次给予追加处罚。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不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安全生产规定搭设安全设施或野蛮施工,存在严峻安全隐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按1000元/项至5000元/项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1、高处作业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措施)的;
2、“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安全标志的;
3、井架、人货用电梯出入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隔离防护棚及安全指示标志的。

4、架空线、街面人行通道及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防护棚或防护架且无安全标牌的。

5、在脚手架上直截了当安装机械设备、摇头把杆、悬挑平台及卸料斗(溜槽)的。

6、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点(连墙件)、顶墙杆件、防护栏杆、安全竹笆的。

7、擅自拆除、随意变动或有意损害“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牌的。

8、脚手架上堆物超负载(三层侧砖)的。

9、未按方案及规定搭设移动操作平台、钢平台、落地操作平台就投入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其安全装置的。

10、砂浆机、搅拌机不设置市区三级沉淀三级排放、郊区二级沉淀二级排放的;或市区工地土方车进出工地未冲洗;或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擅自施工;或夜间施工灯光照向居民区的。

第四条施工用电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治理规定,存在严峻安全隐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按1000元/次至5000元/项给予处罚。

电源线不按规定架空(汽车通道高度六米以上)或埋地附设,被车碾压的。

开关箱内动力电与照明电混装的(除装照明隔离开关外)。

配电箱未按规定做接地或接零爱护,电源线直截了当接隔离开关下桩头,电箱总成残缺不齐,照明使用护套线及花线的。

使用小型机具(包括移动电具)没有两级漏电爱护器的。

电焊机一次侧及开关箱电源线超出标准规定的,二次侧无空载降压爱护器或无触电爱护器的。

地下室、扶梯通道、临时宿舍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除施工组织设计讲明,采取措施的)。

机械操作人员离机后,不切断电源,关闭开关箱并上锁,塔机不做防雷接地的。

塔机、井架等机械设备的限位保险装置失灵后仍在使用的。

起重机械、人货两用电梯等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行的。

砂浆机、拌和机料斗无保险钩的。

11、起重机械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12、用手推车吊装物件的。

13、在机械操作岗位上看书报、谈天、干私活,擅自离岗的。

14、人货两用梯楼层通道安全门不关闭运行的。

第五条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消防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按2 000元/项至5000元/项给予处罚。

1、违反宿舍火源治理,使用电炉、热得快、煤油炉及灯具烘烤物品或取暖的,在宿舍及不在专门指定地点使用电热器具、煤气灶烧煮食物的(在执行罚款的同时对电热器具予以没收)。

2、不按规定存放使用氧气、乙炔瓶的。

3、动用明火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落实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擅自离岗,不带有效操作证和动火许可、监护交底证书的。

4、焊割作业违反“十不烧”规定的。

5、违反动火场所禁令的。

6、焊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等切割设备缺少安全附件装置的。

7、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不按规定配置、落实消防设施的。

8、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治理纷乱的。

9、盗窃、毁坏消防器材和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10、地下设施使用违反消防规定的。

11、违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规定的。

1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13、使用石油液化气未办理审批手续,无证使用或先用后审的。

14、有重大火险隐患,经提出整改通知不予改正的。

第六条对违反文明施工治理规定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10元/人次,治理人员及施工班长不戴安全帽罚100元/次。

2、发觉不佩戴上岗证者,每人次罚款10元。

3、违章乘坐井架吊篮的,对乘坐者罚款200元,开卷扬机者罚款400元。

4、施工现场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膊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罚款50元.
6、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50元/次。

7、酒后作业者处罚款100元/人处理。

8、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50元/次。

9、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墙件和安全网的,处以每处500元罚款。

10、一旦发觉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200元/次。

11、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100
元/次。

12、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施工现场治安治理规定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结伙打群架者,不论什么缘故,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关于为首挑起事端者和打人情节恶劣者,并按照情节及后果情形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2、对职工宿舍的室内卫生,经检查不合格者,处以一次罚款50元。

3、查获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的人员,发觉一次罚款100元。

4、在定期检查中,食堂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对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次。

5、项目部应加大对职员的教育,关于不服从各级监督人员的正确领导、治理、指挥决定的,同时恶意辱骂监督人员的,罚款200-500元/每次,对
殴打监督人员的罚款1000元/每次并按照情节及后果情形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6、发觉赌博要没收赌具和赌资,对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次。

7、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电炉、热的快、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等电器,严禁进工地,一经发觉,没收电器并罚款50元/次,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0-100元/次。

第三章奖励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认真履行合同责职,并在工程质量方面获得实质性荣誉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县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1‰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

2、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1.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3‰给予奖励。

3、工程质量获得省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4‰给予奖励。

4、工程质量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2.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同一工程不作叠加计取。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认真履行合同责职,虽未在工程质量方面获得县市级及其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称号,但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获得实质性荣誉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获得县市级“优胜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0.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1‰给予奖励。

2、获得地市级“优胜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1‰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

3、获得省市级“优胜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1.5‰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3‰给予奖励。

4、获得国家级“优胜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

有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2‰给予奖励;无合同约定的,按项目经理部结算价的4‰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同一工程不作叠加计取。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在县、市、省各级行管部门进行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检查中获得通报夸奖的,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县市级:5000元/次。

2、地市级:10000元/次。

3、省部级:20000元/次。

4、国家级:40000元/次。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在民工治理、贯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公司视情给予项目经理部结算价1‰至5‰的奖励。

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具体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操作执行,具体执行程序为:
工程部填报处罚或奖励通知单(要阐明处罚或奖励的理由和对应的条款)公司生产副总审批同意公司总经理核准同意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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