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与刑罚》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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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与刑罚》教学大纲
曲新久编写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144 目录
前言 (148)
总论 (149)
第一章经济刑法概述 (149)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 (149)
二、运用刑法控制经济的基础与范围 (149)
三、我国经济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149)
四、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与方式 (149)
第二章经济犯罪的概念 (150)
一、最广义概念 (150)
二、广义的概念 (150)
三、狭义的概念 (150)
四、本教材的立场 (150)
第三章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 (151)
一、犯罪客体 (151)
二、犯罪主体 (151)
三、犯罪客观方面 (151)
第四章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 (152)
一、生命刑的适用 (152)
二、自由性的适用 (152)
三、财产性的适用 (152)
四、资格刑的适用 (152)
分论 (153)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53)
概述 (153)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53)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54)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154)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54)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5)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55)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55)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55)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55)
第二章走私罪 (156)
概述 (156)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156)
二、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56)
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56)
四、走私淫秽物品罪 (156)
五、走私废物罪 (156)
经济犯罪与刑罚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6)
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
概述 (158)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58)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58)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58)
五、妨害清算罪 (159)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59)
七、虚假破产罪 (159)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59)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59)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0)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0)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0)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60)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60)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60)
十六、操纵上市公司罪 (160)
第四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61)
概述 (161)
一、伪造货币罪 (161)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61)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61)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161)
五、变造货币罪 (161)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61)
七、高利转贷罪 (162)
八、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162)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62)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62)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62)
十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2)
十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63)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63)
十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63)
十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63)
十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63)
十八、违法发放贷款罪 (163)
十九、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63)
二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64)
二十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64)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 (164)
145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146 二十三、逃汇罪 (164)
二十四、洗钱罪 (164)
第五章金融诈骗罪 (165)
概述 (165)
一、集资诈骗罪 (165)
二、贷款诈骗罪 (165)
三、票据诈骗罪 (165)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165)
五、信用证诈骗罪 (165)
六、信用卡诈骗罪 (165)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165)
八、保险诈骗罪 (166)
第六章危害税收征管罪 (167)
概述 (167)
一、偷税罪 (167)
二、抗税罪 (167)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167)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168)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68)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8)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8)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8)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68)
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68)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68)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168)
第七章侵犯知识产权罪 (169)
概述 (169)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69)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69)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69)
四、假冒专利罪 (169)
五、侵犯著作权罪 (170)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70)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170)
第八章扰乱市场秩序罪 (171)
概述 (171)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71)
二、虚假广告罪 (171)
三、串通投标罪 (171)
四、合同诈骗罪 (171)
五、非法经营罪 (171)
六、强迫交易罪 (171)
经济犯罪与刑罚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72)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172)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72)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72)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72)
十二、逃避商检罪 (172)
147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148
前言
一、本大纲供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经济犯罪与刑罚》选修课教学使用,其他层次的法学专业
也可以用作参考。
二、本大纲由曲新久编写。
三、欢迎批评指正,并希望能得到信息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济犯罪与刑罚
总论
第一章经济刑法概述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
经济刑法,经济领域刑法规范的总称。
二、运用刑法控制经济的基础与范围
三、我国经济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刑法调控:从事前限制向事后问责转变;事前限制规范与经济政策的关系;经济犯罪预防与惩罚的协调。
四、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与方式
必要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超前性原则。
经济刑法典,刑法典,混合模式。
149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150
第二章经济犯罪的概念
一、最广义概念
二、广义的概念
三、狭义的概念
四、本教材的立场
定义经济犯罪的两条路线。
有关经济犯罪的几个问题。
经济犯罪与刑罚 第三章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犯罪客体
超个人法益与经济秩序。
二、犯罪主体
自然人与单位。
三、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经济法规的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
特定之目的。
151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152
第四章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
一、生命刑的适用
二、自由性的适用
三、财产性的适用
四、资格刑的适用
分论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概述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的总体状况及其原因。
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上的主要问题。
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重要问题:
1.伪劣产品的含义。
伪劣产品,可以区分为伪产品、劣产品两类。
所谓“伪”,是指以假充真。
所谓“劣”,是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具体含义。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售金额即销售收入,包括生产、销售成本与利润,而不单纯是销售利润。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代人加工伪劣产品而收取加工费的,属于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其销售金额以委托者销售后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而不能仅仅以加工费作为其销售金额。
4.本罪与其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刑法除在第140条中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外,还在第141条至148条中规定了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从而形成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
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的,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5.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实际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既遂。
生产者已经生产出了伪劣产品或正在生产伪劣产品,或者销售者已经购进了伪劣产品正在销售,销售金额可以达到15万元以上,即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但实际销售金额尚不足5万元即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论。
6.共同犯罪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7.罪数问题。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刑事责任。
153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重要问题:
1.“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包括: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2.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所谓“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造成人体正常生理机能严重损害的危险。
生产、销售的假药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予以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重要问题:
1.“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包括: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超过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致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
3.刑事责任。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重要问题:
1.“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异常情况,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影响卫生的;(8)超过保存期限的;(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11)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2.“严重食物中毒”,是指食物中毒比较严重或者造成多人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
所称“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由于食用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痢疾等等。
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以构成犯罪。
3.刑事责任。
154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重要问题:
1.“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要是指损害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2.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重要问题:
1.“生产、销售”的扩张解释。
2.刑事责任。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5
第二章走私罪
概述
走私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是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具体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枪支管理法规、核材料管理法、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和管理,通过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使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武器、弹药”,是指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炸药以及其他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等。
“核材料”,是指铀、钚、氚等可以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的放射性材料。
“假币”,是指仿照人民币、外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使用任何方法,非法制作的假人民币、外币。
二、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文物管理法规、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
重要问题:
1.本罪之立法宗旨。
2.刑事责任之特点。
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
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犯罪之关系。
五、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四)》的修改宗旨。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56
重要问题:
1.一般货物、物品的范围。
2.特殊的走私形式。
3.刑事责任。
157
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概述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刑事立法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犯罪。
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重要问题:
1.“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证明文件”,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
3.“其他欺诈手段”,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三选一。
5.刑事责任。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重要问题:
1.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虚假出资”,是指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者无足额给付。
取得股份而无给付,就是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取得股份而无足额给付,在实践中主要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加入公司时缴付了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减少公司资本。
3.刑事责任。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158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五、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重要问题:
1.隐匿财产,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加以隐藏,而不使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知晓该公司拥有该项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主要是指公司、企业在其负债表上虚构债务、隐瞒债权或者在其财产清单上隐匿其所有的财产。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清偿和财产分配顺序,在没有依法清偿债务之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主要是指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2.刑事责任。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增设本罪与会计立法、会计制度建设。
七、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重要问题:
1.破产法立法与本罪的设立
2.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
3.刑事责任。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重要问题: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与受贿罪的关系。
3.经济往来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4.刑事责任。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重要问题:
159
1.本罪与行贿罪的关系。
2.刑事责任。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重要问题:
1.“自己经营”,是指经营自己独资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的营业。
2.“为他人经营”,是指经营自己虽非出资但从中获取报酬的公司、企业的营业。
“同类的营业”,是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经营业务。
3.竞业禁止与本罪设立之宗旨。
4.刑事责任。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六、操纵上市公司罪
操纵上市公司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要问题:
1.本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司法认定。
3.刑事责任。
160。